新政文〔2017〕185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乡县第五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自2011年县政府公布了新乡县第四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以来,经过全国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县又陆续发现了一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纪念意义的重要文物,为进一步做好这些文物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县政府决定从新发现的文物中选定六处为新乡县第五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请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确定专人管理,逐步建立或完善科学记录档案,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新乡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