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文〔2018〕55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县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0日
新乡县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规范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推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税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进行计量。税务部门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结果依法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水资源税采取“按月计量、按季征收”的方式,水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对纳税人的取用水量进行计量,每季度末前完成季度计量或核定,制作《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向纳税人下达一份,向税务部门传递一份,留存一份。
《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应明确纳税人的取用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量等信息,并通过“河南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录入相关数据。
第四条部分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和出具《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对其取用水量、取用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量,并汇总表格,加盖公章后将信息传递给税务部门。
第五条税务部门要强化征管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足额征缴税款,并将水资源税征收情况及时传递给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建立水利、税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加强双方信息交换。
第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真实、准确对纳税人取用水量进行计量或核定,人为原因造成多核、少核、不核情形,造成税款流失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开展保护水资源专项行动,坚决取缔无证取水,严厉打击违法采水。
第九条县住建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划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并及时传递给水利、税务部门。
第十条水利、税务部门要牵头加大水资源税征收相关政策宣传,充分宣传开征意义、政策规定,形成强烈社会反响,营造严格保护水资源、依法征收水资源税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要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采水,保护水资源,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维护税收秩序。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