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办法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的十二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07-05 浏览量:5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办文〔2018〕23号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办法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的十二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和大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现将《新乡市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办法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的十二项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

  

新乡市改革投资项目审批办法提升行政审批效率的十二项制度(试行)

  为加速推进全市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按照流程再造、红灯报警、全程监控、明责问责的要求,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凡涉及投资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投资项目办理的条件、流程、办结时限、所需资料等事宜,告知时应全面、具体、细致、温馨、周到,并有书面告知资料作为可追溯的依据。

  二、实行办结时限承诺制度。凡涉及投资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应面向社会公开承诺手续办结时限,办结时限改革为不超过法定时限的三分之一。

  三、实行网上审批制度。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实现审批事项全部上网,落实项目代码制度,项目代码为项目建设唯一身份标识,各审批部门依据代码实行在线并联审批。加快在线平台与市直部门内部审批系统、市县业务审批系统的相互对接和信息共享,2018年6月底前所有审批事项全部上网,实现“一网受理、一网通办”“平台之外无审批”“平台之外无项目”。

  四、实行台帐预警管理制度。建立项目审批工作台帐,将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所需手续及流程全部纳入台帐管理,对项目审批过程实行全程跟踪、提示预警,在规定办结时限的前五天、前三天、前一天分别进行提醒、提示、预警,严禁超期。

  五、实行行政部门内部联审制度。在办理时间长、所需手续多的规划、国土等审批环节,推行内部科室联合审查、会签机制。除特别重大的项目外,划方案和建筑方案审批能合则合、合二为一,确属不能合二为一的,应同步审批规划方案和建筑方案,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审批时间。

  六、实行简化项目投资审核备案要件制度。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时,除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手续外,其他手续开工前办理完成即可;对于非政府投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能源等国家规定需要核准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市县行政审批进行“清零”,同时改革行政审批性备案为企业告知性备案。

  七、实行红灯报警制度。对行政审批事项不说“不能办”,只说怎么办,一切围绕有解找办法,不为无解找理由,行政审批事项一旦停滞,应进行红灯报警。各有关审批职能部门内部科室遇到不可行事项的,应立即上报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单位主要领导仍解决不了的,立即上报政府分管领导,政府分管领导解决不了的,上报政府主要领导。

  八、开展企业承诺和部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试点。将投资项目管理由事前审批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按照“告知标准、企业承诺、事中监管、失信惩戒”的原则。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以外。企业取得正式土地手续后,按照行政审批部门公布的标准和要求,提交投资项目承诺书,即可进行开工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事中监管指导,待项目建成合格后,审批部门按标准办理相关证件,对失诺企业予以惩戒。

  九、实行区域评价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平原示范区、新乡高新区、新乡经开区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先期组织编制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及特色商业区土地勘测定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区域环评、节能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文物调查等区域性专项评估、评审报告,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实行共享,项目入驻园区后只需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即可开工建设。

  十、实行项目服务专员制度。凡具有项目审批职能的部门,均确定一名项目建设服务专员,负责本部门对外项目服务事宜,同时负责协调解决本部门内部联审事项。

  十一、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制度。项目审批从申请提出开始,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市委办公室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市发改委配合,全程跟踪监督审批过程,确保审批过程全程透明,审批情况可追溯、可问责。

  十二、实行信用管理制度。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行政部门、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管理,实行联合惩戒。编制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相关权责清单;行政服务中心作为行政审批工作的综合监管部门,应对全市投资项目审批进行综合指导、协调、评价和监督;市直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上述改革措施,制定本部门详细的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室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应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全市项目建设;对未履职尽责,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追责。

 

  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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