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县食药监信息公开超期未答复
来信人:
王西峰
来信日期:
2018年08月20日
信件编号:
20180820155631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公开(邮寄编号:XA47402610832;签收于2018年7月7日)。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超过15个工作日未答复;也没有告知延期。请求督促该局依法答复。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完毕
答复内容:
网民您好:
    日前,接到王西峰通过“县长信箱”申请投诉情况信息公开(案件编号:20180820155631)问题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责令案件办理人员对该案件前期处置情况进行梳理,并对申请人所申请内容进行反馈。现将该案具体处理情况说明如下:
    2018年6月14日,我单位接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办案件“王西峰投诉新乡县劲华大药房涉嫌销售违法保健品”。接该案后,我单位安排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14日及7月2日两次前往被投诉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经现场检查并未发现投诉人声称在该店购买的“金玛卡”和“肾白金”,店内电脑及购进票据没有涉案产品信息,执法人员随即电话通知举报人,询问是否能够提供其他证据材料。7月9日,我单位收到投诉人提供的购物视频,执法人员再次对被投诉单位进行核实,被投诉单位对该视频提出了质疑,否认销售过涉案商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单位对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据不予认可。
    因投诉人提供的商品信息和执法人员调查情况无法证明新乡县劲华大药房销售过涉案商品,该案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单位对此案依法不予立案,对此,我单位于2018年8月8日将案件处理结果向举报人王西峰做了回复(快递EMS单号:1001246158831)。对于举报人通过“县长信箱”反映的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没有按期答复的情况,与实际不符。
    
    为营造食品药品社会共治良好氛围,我局欢迎社会各界食品药品的关心者对新乡县食药安全情况进行监督,共同促进全县食药产业安全健康发展。
    
    新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