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户主向乡镇(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入户核查—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入户抽查—县级民政部门提出审批意见并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发放低保资金。
二、申请条件:
(一)持有本辖区常住户口且在户籍地居住的居民;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
核定家庭经济收入应核减家庭刚性支出部分,主要包括家庭成员中患长期慢性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普通大中专教育支出。
三、申请低保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家庭刚性支出证明、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
(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从事种植、养殖、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性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 等收入。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五、家庭财产包括:
房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等。
六、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需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户籍;
(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即一级、二级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二级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和一级、二级精神残疾;
(四)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抚养(扶养)。
(注: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不核算家庭收入及财产)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
(一)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肢体残疾人代步车、小型摩托车、小型农用车除外)、大型农机具等大型机械的;
(二)拥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明显超出家庭居住需求);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或拥有企业、注册公司的;
(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的;
(四)安排子女自费留学的;
(五)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的;
(六)参与或从事国家政策和法律明令禁止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不配合工作人员核查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影响低保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予保障的其他情形。
八、保障标准及补助水平:
2018年,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450元/年,实行分档救助,月补助资金:A类210元/人、B类190元/人、C类170元/人;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470元/月,实行差额救助,月人均补助资金290元。
九、法律责任: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低保对象,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低保,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县(市、区)民政局电话:7088711
区民政所电话:5589816
2018年7月 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