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乡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1民初392号判决结果,并经村委会申请,县乡调查属实,现注销大召营镇刘大召村刘兴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NO.D4107210043450。
特此公告
新乡县农牧局
201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