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18-09-17 浏览量:5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1:新乡市新大职业培训学校

  地 址:新乡市文岩路与胜利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

  投诉人2:新乡市金山职业培训学校

  地址:新乡市平原路195号

  被投诉人: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新乡市华兰大道李烨科技楼

  二、基本情况

  2018年8月7日,本机关受理了新乡市新大职业培训学校,新乡市金山职业培训学校对“2018年新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乡县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定点培训机构”项目的投诉(项目编号:县区2018ZBDL232号)。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供应商远大学校在开标现场粘贴、修改投标文件,并最终中标。2.代理机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逆顺序开标。

  三、处理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调查,远大学校人员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粘贴。该调查有现场视频监控资料、远大学校投标文件、代理机构及远大学校询问笔录为证,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调查,代理机构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逆顺序开标,投诉事项成立。

  此外,在本项目处理过程中,还发现存在将招标文件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学校规模等评审因素或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责令代理机构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将新乡远大职业培训学校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决定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投诉人或相关供应商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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