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新乡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2008〕22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县城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在县辖镇区内的建设项目参照县城征收标准执行。
第四条 县政府委托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县区范围内的城市配套费的征收。
第五条 城市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70元。其中包括:
(一)燃气配套费13元/平方米。
(二)热力配套费35元/平方米。
(三)供水配套费2元/平方米。
对没有(或自行配建)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或只有供热、供气、供水一种或两种配套设施的建设项目,按以上城市配套资金分配比例,扣减未配套部分后征收。
(四)其他城市配套费20元/平方米计征。
第六条 为推动我县经济建设,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工业项目(企业)免缴城市配套费。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是政府征收后用于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专项资金,本着征收与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相结合的原则,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办理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等无建筑面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免缴城市配套费。
第八条 城市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及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一)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减免申报审批程序:
1. 凡属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文件规定减免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规委会审定。
2. 其他建设项目原则不予减免。个别因特殊情况而申请减免城市配套费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规委会研究决定。
3.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县规委会会议纪要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城市配套费,应按规定通过政府网站对外公布,同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收取城市配套费,应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十二条 燃气公司、热力公司、自来水公司凭缴纳城市配套费收据办理入网手续。对未缴、少缴城市配套费而申请入网的项目,应通知其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城市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要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批准减免城市配套费,或不经办理缴费手续擅自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仍按《新乡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2013〕10号)规定征收或补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县政府2013年6月6日发布的《新乡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2013〕10号)同时废止。本县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新乡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办法
新乡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使用分配办法
为促进我县天然气、热力和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健康发展,结合本县实际,现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天然气、热力、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上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
一、新乡县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天然气、热力、供水的分配比例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以下比例分配:
(一)燃气配套费13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 燃气气源工程及储气站、供气主管网、调压站等设施的建设。
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支管、调压站(箱)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热力配套费35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 热力供热主管网、中继泵站等设施的建设。
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热交换站、二次网(庭院支管)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三)供水配套费2元/平方米,主要用于:
1. 供水主管网、庭院支管等设施的建设。
2.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支管等设施的维修、养护。
二、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后,天然气、热力用户入网衔接
1. 按照本方案有关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免收其项目(用户)天燃气、热力入网费。
2. 在本方案施前,老城区天燃气、热力配套改造的工程建设费,由自愿要求配套改造的用户与天燃气、热力企业双方在配套费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三、天然气、热力、供水的庭院设施建设
天然气、热力、供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庭院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老城区未配套建设的,由申请的用户出资建设。
四、列天然气、热力、供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支出的基金预算
为便于燃气、热力、供水企业按住宅开发进程及时开展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收取新乡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按照燃气、热力、供水所分配的配套费分别列燃气、热力、供水的专项支出的基金预算,以保证燃气、热力、供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使用。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