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乡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2019〕223号)、《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教办基一〔2019〕2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坚持深化改革、依法治教、促进公平,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 坚持“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学区划分招生。
(二)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 坚持“面向全体”的原则。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特殊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入尽入。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3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含已注册过学籍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收2019年小学毕业生。
(一) 学区生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具有本乡(镇、区)常住户籍并与自有住房相一致(人户一致)。非纯住宅性质的房产、未交付的房产、不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2.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在本乡(镇、区)的唯一居住房产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同户籍同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凭证在户籍所在地依法入学:
(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3)孤儿。
4.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2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二) 统筹生
1.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本乡(镇、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或户籍地和自有住房不一致的(人户不一致)。
2.引进人才随迁子女,符合中共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新文〔2011〕97号)条件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入学。
3.对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新乡县居住务工的非新乡县户籍人员。
(2)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①户籍凭证:学生和监护人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②居住凭证:居住证和住房凭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自有住房需提供产权凭证。)
③务工凭证: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在县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④外出就读证明:户籍所在地中心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不属于上述范畴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安置。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入学条件的统筹生。
凡是新乡县外出务工随迁子女到务工地就读的,必须持相同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中心校备案,县教体局根据各中心校提供的名单审核。
四、招生细则
(一) 报名办法
学区划分情况请关注县教体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新乡县教体局”查询。
1.小学
(1)学区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和自有住房的产权凭证,以及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等到所属学区小学报名。
(2)统筹生监护人持户口簿和有关材料,到居住地中心校报名,经中心校及县教体局审核认定后,根据各学校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到公办小学就读。
(3)要求到民办小学就读的适龄儿童,直接到民办小学报名。
2.初中
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小学毕业生基本信息分类统计;第二阶段:民办初中报名;第三阶段:公办初中报名。
(1)小学毕业生基本信息分类统计
①小学对毕业生基本信息进行分类统计。详细信息主要有:人户一致、人户不一致、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军人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华侨子女、学区初中、住址变动等。如有小学生基本信息变动(户籍、住址等),毕业小学只负责审核、登记学生基本信息,学籍管理系统内信息不做更改。小学汇总信息后,将汇总表上报各中心校,中心校对上报信息进行分类、汇总,上报县教体局备案。小学毕业生基本信息分类认定完成后,不再更改。
②各小学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毕业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交由学生监护人保管,作为学生到初中学校报名提交材料之一。如小学毕业生基本信息有变动(户籍、住址等),监护人可向学区初中说明情况并提交户籍、房产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初中学校审核后在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上更改,并加盖初中学校公章。
(2)民办初中报名
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民办初中办学规模等核定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广告、招生简章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②县区小学的毕业生,如有选报民办学校意愿,在毕业小学统一组织下,监护人持毕业小学打印的学籍基本信息表、户口簿等相关材料,选报1所民办初中。学校将报名信息分类汇总后报中心校。具有本县户籍的非本县小学毕业生及外来务工随迁子女,如有选报民办学校意愿,监护人持毕业小学打印的学籍基本信息表、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在辖区中心校统一组织下,选报1所民办初中。中心校将所有选报民办学校的名单分类汇总后5月21日交县教体局。
学生监护人选报民办初中时要充分考虑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并在《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上签字认可,一经录取,不得放弃。
(3)公办初中报名
①县区小学的毕业生由监护人持《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户口簿和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毕业小学统一组织下填报学区(意向)公办初中。
②具有本县户籍的非本县区小学毕业生及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由监护人持学生学籍证明、户口簿和自有住房的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户籍所在地中心校统一组织下填报学区(意向)公办初中。
统筹生经中心校、县教体局审核认定后,根据登记学校学位情况,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初中学校就读。
③到县外就读初中的新乡县户籍学生,到户籍所在地的中心校开具外出就读证明。各中心校开具证明时,需要查验相应材料(参照外来务工人员需出具的证明材料),并登记造册,5月20日前交县教体局备案。
(二)招生办法
1.民办学校。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招生学校直接按报名名单录取;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时,由招生学校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家长代表、新闻媒体、纪检监察部门等,按照招生计划,实行一次性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录取,学生一经录取,不得放弃。未被录取的学生,回本人所属学区(指定)公办学校就读。
2.公办学校。各公办学校招生前在学校正门向社会公布县区招生文件、本校的招生方案、学区范围、招生时间、招生负责人、招生电话,在报名时间内统一组织报名,并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常住地址进行实地核查。小学将属于本学区的学生登记造册,待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生户口簿、房产证明等材料审验批准后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初中按照县教体局提供名单进行核查录取,经核查不属于本学区的学生,学校要告知监护人理由、原因,初中学校将该生报名信息退回县教体局,由县教体局审核后重新填报,并再次提交学区信息,到应属地学区(指定)学校报到。初中录取学生时,要收取学生的学籍表及学生本人户口本页复印件。
3.新乡县特殊教育学校。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可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选择到特教学校报名就读。
4.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根据“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和“相对就近,集中安排”的入学原则,由县教体局会同所属中心校根据指定公办学校学位情况协调安排入学。
五、招生时间及安排
(一)小学
8月13日,小学在学区范围内公布学区划分、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
8月15—17日,小学组织报名(统筹生到指定地点登记)。
8月18—20日,小学组织入户家访。
8月21—24日,县教体局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巡视,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8月25—26日,小学发放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学生的录取通知书。
8月31日,小学组织新生报到。
(二) 初中
5月11—12日,各公办初中在学区范围内公布学区划分、时间安排等有关内容,进行招生宣传。
5月13—15日,各小学对毕业生按照学籍管理系统信息进行详细分类,信息汇总后,将汇总表报中心校备案。各小学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打印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交由学生监护人保管。
5月16—17日,各小学组织本校毕业生家长到校,进行招生宣传。
5月20—21日,各小学将选报民办初中的毕业生花名册上报中心校,各中心校分类汇总后上报县教体局,汇总表用Excel格式编辑,电子文稿和纸质稿(盖章)各一份。
5月22—24日,县教体局对填报各民办初中学生名单进行汇总,并将录取结果发放至各学校。
5月25—26日,各民办初中组织录取新生的报名登记。
5月27日,各民办初中将新生报到名单报县教体局审核备案。
5月27日,各小学将填报公办初中的毕业生花名册上报中心校,各中心校分类汇总后上报县教体局,汇总表用Excel格式编辑,电子文稿和纸质稿(盖章)各1份。
6月1—2日,各公办初中按照县教体局提供的花名册组织新生报名登记。
6月3—4日,各公办初中组织入户家访。
6月5日,各公办初中经核查不属于本学区的学生,学校要将理由、原因告知家长,并将学生信息登记造册报县教体局。
6月6—7日,县教体局及各中心校对所属学校招生情况进行复查,处理招生遗留问题。
6月10日,各公办初中发放经县教体局复查合格学生的录取通知书。
六、有关要求
(一) 明确责任。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县教体局主管,各招生学校校长直接负责,驻县教体局纪检组负监督责任,责任督学按照职责要求负相关责任。各学校是招生工作责任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要明确职责,责任到人,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协调解决招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严禁推诿扯皮,要为学生、家长提供满意的服务。
(二) 严格纪律。各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招生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考成绩排名、宣传中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考情况进行排名;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 落实民生政策。各中心校和局属学校要做好与居住证管理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应入尽入、同地同待遇;要公布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咨询;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每一名适龄留守儿童、少年按时入学;要做好适龄困境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收学校要按照县、乡统筹安排接收随迁子女入学,不得自行招生,不得拒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的学生,同时及时办理新生的学籍注册和转接。
(四) 严格均衡编班。严禁举办重点班、实验班、特长班。各学校在组织均衡编班时,随机确定各班班主任。并要提前公开编班时间和方案,现场要接受责任督学、学生家长和其他社会监督。
(五) 完善招生服务。招生期间,各中心校及所属学校、局属学校都要设立招生咨询服务站,明确专人负责,公示联系电话,选派熟悉招生政策的同志负责招生咨询工作,及时解答或解决群众提出的问题。采取合理报名方式方法,避免出现家长提前或长时间排队报名的现象。为方便群众,由学校到房管部门统一对需要进一步审验的房产信息进行核查。
(六) 畅通监督渠道。招生期间,各中心校及所属学校、局属学校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要邀请辖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指导;督学要深入学校参与并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做到有诉必查,有错必纠。
(七) 做好学籍备案工作。学校应在9月1日前完成招生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小学一年级新生的电子学籍注册和初中新生的电子学籍转接工作。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县教体局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对违规招生的学生由招生学校负责退回。对学生监护人弄虚作假伪造证件造成学生不能正常入学,由监护人负责。对招生工作人员帮助学生家长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学籍,对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将核减次年招生人数。秋季开学后,县教体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择校问题排查,坚决查处各类违规招生行为。
新乡县教育体育局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