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参照市、县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相关指导意见,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依法依规、群众认可、程序规范的原则,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判断与标准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人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享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
- <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
二、取得与丧失
- <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原集体成员(农户)其衍生的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
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户口迁到设区的市,并取得非农业户口的;
4、户籍为农业户口的,已进入机关事业以及国有企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在编在册离退休人员,享受财政保障待遇的。
三、特殊情形
(一)基于婚姻关系的几种情形:
1、基于婚姻关系或收养关系,户口未迁入,但已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本村姑娘因离异、丧偶等原因,凭有效证明户口回迁本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且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本人及随迁子女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因婚出嫁的姑娘或男方入赘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无论户口是否迁出,婚(赘)入地不予以确认身份的,原户口所在地予以确认;离婚后户口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继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农业人口,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4、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并保留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以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地,持农业户口的一方仍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二级以下士官,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在校学生,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服刑人员、劳教人员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五)本意见发布之后进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成员界定与本意见规定不同的,按经过村集体成员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定意见执行。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标准进行,实行三榜定案,按程序登记备案。
(七)各村在身份界定这个环节上,要严格按照政策办事,政策以外的特殊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翟坡镇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