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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119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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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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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新环罚决字〔2020〕第179号 新乡市五海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07-30 16:55 浏览量:10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字〔2020〕第179号

  新乡市五海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8654568P

  地址:新乡县合河乡贾桥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赵桃红 410703197310043520

  2020年5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公布2018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要求,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中期评估,2019年5月底前完成验收。我局立即对你单位下达了《关于对新乡市五海建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你单位2020年6月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新乡县环境监察大队。2020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仍未开展清洁生产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7月23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17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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