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2019〕4号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乡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
新乡县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县统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职能转变。遵循统计工作规律,贯彻统计法规规章,建立健全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管理体制,建立高质量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健全政绩考核机制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确保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全面提升统计运作效率、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县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全县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政策、规划、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制定全县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二)贯彻执行统计行政执法相关政策标准,负责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级统计行政部门履行的其他执法职责,监督指导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统计行政执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拟订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建立健全全县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配合国家、省、市统计局核算全县生产总值,组织核算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生产总值,监督管理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市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各项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县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投入产出调查等大型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统计调查,组织实施能源、投资、人口、劳动工资、科技、企业创新、文化产业、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信息传输、财政金融税收、旅游、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负责新乡县大数据决策支持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开展调查情况分析研究。组织实施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社情民意调查。
(七)组织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九)负责全县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全县服务业统计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的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
(十)协助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统计负责人;指导全县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监督管理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市、县财政提供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十一)建立并管理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制定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县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信息、目标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和收发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工作,主管车辆、计算机、工作制度的落实与检查监督;负责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及机构编制管理事项;负责县统计系统目标考核及表彰工作;负责全县统计干部教育工作;组织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负责机关财务和政府采购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与核算股。监测预警全县国民经济运行,分析研究经济社会重大问题,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整理和提供全县经济社会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新乡县大数据决策支持平台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统计数据发布和统计新闻宣传;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配合省、市统计局核算全县国内生产总值,组织核算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国内生产总值;组织开展投入产出调查,编制全县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实物交易部分)、资产负债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县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派生产业增加值核算;监督管理全县国民经济核算工作;负责集聚区监测评价考核和县域经济监测评价考核;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监测评价考核指标体系的研究;组织制定有关监测和评价考核方案;组织实施对新乡经济开发区、乡镇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重要专门事项的评价考核;组织指导对新乡经济技术集聚区、新乡县特色商业区以及专业园区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三)工业统计股。组织实施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四)能源与统计执法股。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全县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配合县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组织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及规章,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协调全局依法行政工作,指导部门和地方统计法治工作;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对全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统计违法举报,建立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制度;负责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区域执法工作,提出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监督指导新乡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行政执法工作。
(五)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股。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建筑业、房地产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房屋、公用事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六)贸易外经与农业统计股。组织实施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统计数据;组织开展农业普查、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基本情况统计;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七)人口社会与服务业统计股。组织实施人口普查、人口抽样调查、人口与城镇化调查、企业用工调查、劳动工资统计以及科技研发、社会发展、文化产业、企业创新等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统计数据;负责对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的统计监测;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等服务业统计数据;配合计算全县第三产业增加值;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统计调查制度、统计标准、改革规划和方案,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我县各项普查方案,组织制定全县经济社会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负责全县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组织协调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新乡县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
第七条县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