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市管理局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1-07 浏览量:13

  新办〔2019〕8号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乡县城市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9日

  新乡县城市管理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县城市管理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新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职能转变。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导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推动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以“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为抓手,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新乡县城市管理局(新乡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管理工作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制定全县市容环境卫生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

  (二)负责城市环境容貌治理、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城管监察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及城市管理重大活动。

  (三)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四)负责县城区城市综合执法监察、监督工作;对全县行使城市综合执法处罚权的执法队伍组织开展行政监督。

  (五)负责城乡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监督环卫养护作业任务的招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场、餐厨垃圾处置、建筑渣土和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基础设施的组织建设和运行监管;负责指导监督城区广场、公园、游园、道路的绿化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对市政基础设施的管护的监管工作。

  (六)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城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区)“村镇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各乡镇(区)保洁、垃圾清运等工作的考核工作。

  (九)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实施数字化城管的规定、标准,拟订本县实施数字化城管的实施方案和制度,负责对数字化城管工作的指挥、调度、协调、监督、考核等日常运行工作,对城市管理责任单位进行督查考核。

  (十)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规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建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执法工作;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户外广告设施等管理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我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对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广告的内容管理。

  2、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城市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关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实施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涉及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自然资源部门、县生态环境部门、县水利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各自的行政审批和行业监管工作,负责专业技术性强的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规划核实、专业技术鉴定、资质资格和专业技术核准、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事项移交、行政处罚中涉及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等工作。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执行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城市巡查、监督和问题发现以及查处落实;需要专业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申请,由业务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认定结果,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县城市综合执法局)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4、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承担县城区以内的执法职能,县城区以外的仍由原单位承担。

  第五条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设内设机构6个。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党建、工会、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本单位车辆、器械等装备的使用维修与管理;负责局公务灶日常管理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二)人事财务股。承担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指导城管行业人才队伍建设;编制本单位年度财务计划,负责财务、票据、罚没收缴工作;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项规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法制信访室(行政审批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群众的检举、控告和申诉问题;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法规、规章整理、汇编、存档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系统的行政诉讼、法制审核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市综合执法队伍的监督管理和执法证件、标识的审验、发放等工作;负责对机关各职能部门的监督;负责各类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核、审批和监督指导工作,联络并协调相关科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衔接工作;负责“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等相关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管理工作,负责市长信箱、市长联动电话转办问题督办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的增、减变化备案等工作;负责权责清单的制定及动态调整工作。

  (四)环境卫生管理股(新乡县渣土管理办公室)。贯彻国家、省有关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章;拟订城市环境卫生事业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日常组织、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工作;负责环卫项目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负责对县城区生活垃圾准倒进行监督管理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城区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环境卫生监察人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负责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及渣土处置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对建筑垃圾私拉乱运、随意倾倒、污染路面等违章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县城区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特许经营企业的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对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车辆实施管理;负责县城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公共设施管理股。负责指导监督城区广场、公园、游园、道路的绿化管理维护工作;负责餐厨垃圾处置、建筑渣土和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及垃圾中转站、公厕的组织建设和运行监管;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负责对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对城市共享单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监督检查股。负责对数字化城管工作的指挥、调度、协调、监督、考核等日常运行工作,对城市管理责任单位进行督查考核;负责对全县各乡镇(区)“村镇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全县农村垃圾治理工作。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 名,股级领导职数6名。

  第七条县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