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19〕32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
幼儿园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
新乡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
专项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保障新乡县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9〕26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任务
(一)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配建工作
各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按照5000人(或住户达到1250户)应配套建设一所6班以上规模幼儿园的标准进行治理,通过治理将城镇配套幼儿园移交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在开发建设项目时要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实行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1.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和《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规划要求,新城开发和城镇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对已建成城镇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要根据国家和省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根据实际居住人口状况,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实际需配套幼儿园的学位、建设规模需求,会同自然资源部门研究确定具体位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按程序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按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城镇小区,其建设规模达到规定配建标准底限但未规划幼儿园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查明问题原因,及时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规模不足5000人的零星住宅或组团开发区域,要在周边区域统筹配建幼儿园,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负责。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原规划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城镇小区,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城镇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在合适的地点统筹规划建设规模适当、功能完备的幼儿园,确保提供普惠学位。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各乡镇政府
2.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过程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内容,启动联审联批依法压缩办理时限,优先开工推进幼儿园项目建设,加强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按期交工。对不按技术规范要求建设的项目或违反建设条件法规实施联合惩戒。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建;对少建的,责成其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配套幼儿园要与首期项目同步验收,对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设的,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在整改到位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发改委、教体局、各乡镇政府
3.
对已建成的配套幼儿园,要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移交教育部门。对未移交或开发建设单位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要限期收回并移交教育部门;对闲置不用的,限期移交教育部门;对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委编办、县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房产管理中心、各乡镇政府。
4.
已移交教育部门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要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各乡镇政府和机构编制、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程序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方面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机构资质、管理能力、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工作,完善登记手续,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服务实效和办园质量的动态监管;卫健部门要组织开展卫生保健评估,并颁发《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对已移交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办成营利性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要依法追究教育部门的责任。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民政局、财政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各乡镇政府
(二)治理无证幼儿园
1.
建立由教育、编制、公安、消防、住建、民政、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核查机制,为核查、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提供便利。一是工程许可。由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根据不同办园规模,分类办理许可手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以上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统一研究解决。二是办园许可。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的,要经过县教体局和县委编办批准后,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的,要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工商营业执照。三是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要在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四是卫生保健评估。幼儿园招生前,需接受县卫健部门组织的检查评估,卫健部门对检查评估合格者出具《河南省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局、房产管理中心、各乡镇政府
2.
对此类幼儿园,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园舍、保教设施设备、安防建设、卫生保健、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逐项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监督整改到位。整改期间,要加强重点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健康。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相关部门审批核发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幼儿园整改期间,教育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公安部门要指导监督其按照校园安防建设标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助教育部门加强园舍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修缮治理,确保园舍安全,相关部门要配合做好治理工作。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幼儿园,应予关停。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各乡镇政府
3.
对办园规模较小,达不到独立办园条件,但无安全、卫生隐患,且因区域内正规学前教育资源不足,一定时期内确有解决周边适龄幼儿入园需要的,可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通过鼓励和引导当地的优质幼儿园以举办分园、合作办园、举办教学点等形式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完善相关备案手续,明确时限要求。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大队、各乡镇政府。
4.
对租用居民楼、沿街商铺或农村自住房,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教职工配备资质不达标,保教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基本办园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依法依规坚决取缔。教育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并妥善分流在园幼儿和从业人员,防止再次开班招生,切实维护受教育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公安部门要配合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安保维稳工作,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大队、各乡镇政府
二、治理步骤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步骤
1.
按照省市规定时限,由住建部门牵头,会同教育部门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
2.
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3.
加强对自查、摸排、整改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评估,并适时进行抽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二)无证幼儿园治理步骤
1.
按照省市规定时限,教育部门及各乡镇政府要组织力量,按照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开展拉网式排查,切实摸清底数,确定准入、整改、整合和取缔对象名单,找准安全、卫生、师资、设施设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
2.
2019年6月底前,对拟整改和取缔的无证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分别下达整改通知书和非法办学告知书,限期整改或停止办园。对拟准入和整合的无证幼儿园,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及时完成法人登记或备案手续办理。
3.
2019年7月底前,教体局要对纳入整改范围的无证幼儿园的整改情况逐一核查,凡达到整改要求的,及时颁发办学许可证。
4.
2019年8月底前,成立由教育、公安、消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对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而继续办园的,以及收到非法办学告知书后仍然招生的幼儿园,依法进行强制查封。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各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重大的民生工作,细化实施方案,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我县成立新乡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项治理工作研究解决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强化部门协同。按照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加强协调,形成联审联管机制,切实把治理任务落到实处。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要加强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三)完善工作措施,加强监督保障。强化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利用多种媒体,广泛开展学前教育政策和科学保教理念宣传,争取群众理解支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畅通群众意见反映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健全部门协调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防止问题反弹。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将进行约谈。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将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四)建立通报制度,形成长效机制。建立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月通报制度,专项治理办公室每月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新乡市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对专项治理中不积极、不配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配套幼儿园投资人(举办人),由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记入诚信档案,列入黑名单,在行业准入方面进行严格限制。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及时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巩固治理成果,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联系方式:
县教体局 张庆华 7088606
电子邮箱:xxxtyb23@126.com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张沛然 7080559
电子邮箱:xxxjsjaqk@126.com
附件:新乡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工
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新乡县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
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震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岳 铁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 涛 县教体局党组书记
岳国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李明领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泽勇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科员
李 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单麦成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廷亮 县公安局副局长
史小伟 县财政局副局长
罗彩荣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景民 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
马占丽 县托幼办公室主任
梁 杰 县司法局副局长
徐启锋 县民政局副局长
孟令辉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孟令喜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副书记
孙甫银 县房产管理中心副科级干部
李晓玲 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
李炳坤 县消防大队参谋
王永兰 县生态环境分局主任科员
宋玉刚 新乡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副局长
王沛瀚 小冀镇副镇长
田雪娜 朗公庙镇副主任科员
秦正广 翟坡镇副镇长
文秀娟 七里营镇主任科员
张 梅 古固寨镇党委委员
司天鹏 大召营镇副镇长
都保强 合河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
(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涛同志和马占丽同志兼任,成员单位由县委编办、县发改委、县教体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房产管理中心及各乡镇政府组成。
(二)无证幼儿园专项治理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办公室主任由马占丽同志兼任,成员单位由县教体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消防大队及各乡镇政府组成。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