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以及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文件精神,新乡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局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严格按文件要求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即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办事企业作出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
目前,办事企业只需作出书面承诺,不动产中心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企业不用另行提供小微企业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同时,不动产中心在服务大厅公共区域醒目位置清晰、完整、准确地公开了相关政策及承诺书样本,以便办事人员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