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23号
刘光永:男,汉族,1976年9月28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西荆楼村594号
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49000元,于2020年11月在新乡县翟坡镇中大阳停车场院内擅自建设车用尿素加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净水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软管排放到车间东侧未硬化的土地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