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经营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合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动态平衡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新乡县行政区划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新乡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规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方便群众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六条烟草专卖局根据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七条零售点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零售点总体布局规划
第八条根据区域位置、人口消费结构、人口密度、商业活动特征、特殊环境差异等因素将新乡县划分为:乡镇、农村、特殊区域三个区域。
第九条 乡镇区域:小冀镇、朗公庙镇、七里营镇、古固寨镇、翟坡镇、大召营镇、合河乡。
第十条农村:指除乡镇区域以外的全部行政村。
第十一条特殊区域:指自然村,星级以上酒店、宾馆,高速公路服务区、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等区域。
第三章 零售点布局设置标准
第一节 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十二条 在乡镇区域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十三条在农村设置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的间距不低于100米。
第十四条监狱生活区、大型建筑工地、大型企业单位一般只设置1个零售点(需要申请人为烟草部门执法及服务人员提供出入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超过2000人以上规模的高等院校(同一校区)可以设置2个零售点,但原则上总数最多不超过3个。
第十五条客房在100间以上的宾馆酒店、度假村以及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
第二节 零售点设置标准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固定经营场所条件设定:
1、有对外开放的固定经营场所;
2、与住所相对独立;
3、场所应具备满足最低经营需求的基本设施设备条件,形成初步的经营业态。
第十七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基本条件设定:
1、申请人为非外商投资(包括再投资形式)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具体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为依据;
2、申请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连锁经营企业由各连锁门店分别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四章 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1、无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以居民楼阳台、地下室、储藏室、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的;在商用楼宇内,未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类的场所;住宅小区除商用属性的,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4、利用自动售货机(柜)经营烟草制品;
5、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烟草制品;
6、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
7、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出(入)口最短距离100米、幼儿园周边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含可向学校、幼儿园内销售卷烟的窗口等情形的场所);
8、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化肥农药、油漆涂料、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药妆医械、洗涤护理等以及各类培训咨询机构等专业性较强,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9、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
第十九条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准入倾斜性条件设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受布局间距或数量等标准的限制:
1、属于下列社会特殊群体,确因家庭生活困难,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应给予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办理。
①残障人士(无自主经营能力的,可由其家庭成员申办许可证,限办1证);
②军烈属;
③退役军人(暂未就业或无固定收入来源的);
④低保户;
⑤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二十条特殊情形
1、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设置零售点不得超过本辖区持证商户的1%(按摩推拿、文化体育、音像制品、母婴用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汽车美容、照相馆、农畜养殖、床上用品、小型餐饮、茶叶店等)。
2、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200平方以上的超市、便利店;新乡县内拥有30家以上且纳入新乡县政府备案或推荐的品牌连锁便利店;
3、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从原许可证注销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标准限制;
4、因中小学、幼儿园新建、改造、修订合理布局标准等客观原因造成不符合现行合理布局规定的,持证人需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选点申请办证的,不受合理布局规划标准限制。
5、法人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或意外死亡、病逝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可更名为去配偶或直系亲属。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指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依法取得使用权,具有合法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不属于违法建设、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能用作经营场所的房屋;界定标准是经营场所与住所没有直接连通的门户;凡与经营区域连通的均视为经营场所与仓储场所。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等。
第二十三条测量标准(见图示)
1、本规定所指“间距”: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出入口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是否加交通标志禁止线)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①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布局标准不同的区域或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区域或街道布局标准。
③经营场所位于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区域内,区域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的,按所在区域最高间距标准执行。
2、中小学、幼儿园门口零售点的“距离”:是指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其起点和终点分别为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与申请场所出入口的最近一侧门边。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内”“以上”“不低于”“不得超过”“范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所指营业面积是指营业场所的实际面积,不包括独立的办公场所、仓储、车库、公共通道、停车场等。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执行之日起,现存商户遵循自然退出规则,即:现存商户,除第四章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均可正常进行延续。新申请商户按照本规划进行准入退出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划由新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间隔距离的测量标准:
1.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2.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不同侧的,按申请点至零售点可通行的直线最短距离测量:
3.两侧设有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的(且不可通行的),按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之间的步行最短距离测量:
4.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成直角或圆角或弧形的,应贴近墙角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5.申请点与参照零售点属前后楼房的,如有后门可通行的,按后门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6.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的,且参照零售点位于对面的,按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7.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呈对角的,以最近一侧有门的内侧距离测量:
8.申请点位置位于十字路口且与参照零售点之间有红绿灯的,并必须按要求以斑马线行走的,可沿斑马线行进的最短距离测量:
二、其他特殊道路情况的测量,按照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
三、测量距离时,以参照零售点通行口最近的边或角为起始点,申请点通行口最近的边或角为终点,按可通行的线路测量。如果零售点或申请点有多个通行口的,以相对于两者之间最近的边或角为测量点。
四、本测量办法由新乡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如遇本办法未明确测量方法的特殊情形时,其测量方法由新乡县烟草专卖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