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原因
为优化我县营商环境,进一步发挥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支撑带动作用,更好地调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支持地方经济互利共赢的长效激励机制。
二、起草依据
根据《新乡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激励办法》(新政办〔2021〕4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三、政策要点
第四条 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指标包括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信用贷款、不良贷款转让或核销额、新增存贷比、余额存贷比、贷款增长率、新增存贷款增速与上年同期比较、当年缴纳税收总额、缴纳税收同比增速等。
第五条 考核指标、单项基本分、计分方法如下:
(一)小微企业贷款额(10分)。
(二)涉农贷款额(10分)。
(三)信用贷款额(10分)。
(四)不良贷款转让或核销额(5分)。
(五)新增存贷比(10分)。
(六)余额存贷比(5分)。
(七)年度贷款增长率(10分)。
(八)季度新增存款和贷款增速与自身上年同期比较(10分)。
(九)存贷款创新及配合县政府有关试点县建设等工作(10分)。
(十)当年缴纳税收总额(10分)。
(十一)缴纳税收同比增速(10分)。
第六条 各项指标得分之和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得分,得分相同的,新增表内贷款多的排名在前。
第七条 对考核排名前列的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金融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优秀单位”奖项,报请县政府对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彰。对获奖单位的高管团队授予“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先进管理团队”,并对该管理团队进行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后,奖励资金10万元,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具体奖励单位和金额由考核小组提出方案,经县政府商议后规定。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需以县政府下达的当年指标为依据,未完成指标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 对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县支行的考核。
第九条 对农发行新乡县支行的考核。
第十条 对当年通过创新产品、表外业务对新乡县经济社会发展或支持新乡县各项试点县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机构,授予“金融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创新单位”并通报表彰。对当年业务发展提升较快,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成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予“金融支持新乡县经济发展进步单位”并通报表彰,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新乡县金融工作局对考核指标进行测算,并于3月10日前将测算结果、基础数据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考核小组复核,考核小组根据最终考核结果,提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考核奖励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征求了县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发改委、统计局、农业农村局、人行等7个单位的意见,共收集到县统计局的反馈意见3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纳意见2条,未采纳意见1条,未采纳原因:存贷款余额增速分值权重无法更改,未采纳意见已经沟通达成一致。财政局等6个单位反馈无修改意见。
相关信息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激励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