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解除查封决定书
新环解查字〔2021〕18号
田鹏:
我局于2021年7月9日依法对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建设炼铅厂,以收购的废旧蓄电瓶为原料,经拆解后,取出的废铅片经加热、熔化、成型等工艺制得成品铅锭,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含重金属污染物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决定书(新环查决字〔2021〕第12号)。因案情复杂,我局于 2021年8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延长查封期限决定书(新环查延决字〔2021〕第2号)。现查封期限已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