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建筑业企业入库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12-24 浏览量:15

  一、政策背景

  为科学评价各乡(镇)、区的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调动各级各有关部门推动建筑业企业入库的积极性,促进建筑业企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新乡县建筑业企业入库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二、起草依据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建筑业企业入库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21]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三、考核对象

  各乡(镇)政府、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适用本办法

  四、政策要点

  考核内容:

  (一)建筑业企业入库(退库)数量。考核周期内新开业且经审批进入“四上”企业库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数量;考核周期内因企业注册地变化(从新乡县域外迁入)且经审批进入全县“四上”企业库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数量;考核周期内因企业吊销、注销、注册地变化(从新乡县域迁出)等原因退出全县“四上”企业库的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数量。

  (二)建筑业企业规模。考核周期内进入(退出)“四上”企业库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三)建筑业完成产值。考核周期内进入“四上”企业库的建筑业企业在入库当年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

  (四)考核周期内承接较大工程但未进入“四上”企业库的建筑业企业数量。

  政策主要条款:

  第五条 年终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分值,对前二名分别奖励人民币5万元、3万元。被考核单位如果在考核周期内入库的建筑业企业中包含有建筑业资质等级为特级或一级的企业,则另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入库考核计分标准:

  (一)每入库一家资质等级为三级的建筑业企业计1分,每退库一家资质等级为三级的建筑业企业减1分(新乡县辖区内乡镇区之间企业搬迁造成入库退库的,迁入地和迁出地不加减分,下同)。

  (二)每入库一家资质等级为二级的建筑业企业计5分,每退库一家资质等级为二级的建筑业企业减5分(包含资质等级提升至二级的企业)。

  (三)每入库一家资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计12分,每退库一家资质等级为一级的建筑业企业减12分(包含资质等级提升至一级的企业)。

  (四)每入库一家资质等级为特级的建筑业企业计20分,每退库一家资质等级为特级的建筑业企业减20分(包含资质等级提升至特级的企业)。

  (五)对各考核对象考核周期内进入“四上”企业库的建筑业企业的全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总量和增速进行排序(总量和增速各占50%权重),第一名加8分,第二名加7分,以此类推,如总产值增速下降则不得分。

  (六)对各考核对象辖区内考核周期中承接较大工程但又未纳入“四上”企业库的建筑业企业实行减分制度。承接三千万元及以上不足一亿元的一个企业减1分;承接一亿元及以上不足三亿元的一个企业减4分;承接三亿元及以上不足五亿元的减7分;承接五亿元及以上的一个企业减10分。

  第七条 建筑业在库企业考核奖励标准:

  建筑业在库企业当年总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且增长15%以上(含15%)的,依据对地方的贡献度给予1%的奖励。

  第八条 年度考评在次年5月上旬进行,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评分后排出名次,排名后二位的单位在县级工作会议(项目观摩推进会或全县经济运行会等)上作表态发言。同时,年度考评结果通报县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区党政正职及县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九条 县委、县政府对每年排名前二位的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表扬;对每年排名后二位的单位党政正职、分管副职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县统计局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切实履行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职责,并将新办理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信息于办理之日起30日内转发统计部门。逾期未发送的,查实后移交县政府督查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采取量化考核的方式进行,由县统计局进行量化考核并将结果报县委、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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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2021〕13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建筑业企业入库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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