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开办畜禽养殖场一件事”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我要开办畜禽养殖场
二、联办单位及事项:
1.单位(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事项: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2.单位(配合单位):水利局;事项:取水许可新办
三、申请条件: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的申请条件
(1)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
(5)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的申请条件
(1)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2)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场区周围建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3)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5)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6)种畜禽场除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申请条件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2)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3)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4)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5)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6)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4.取水许可新办的申请条件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2)所申请的取水许可审批权限属于省水利厅管理权限范围。
(3)取水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四、申办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一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立) |
||||
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2 |
种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3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4 |
在群种公畜系谱档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5 |
种畜禽选育方案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7 |
种畜禽品种来源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8 |
场区平面图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9 |
营业执照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10 |
畜牧技术人员学历或者资格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11 |
委托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12 |
居民身份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13 |
环境影响评价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二 |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设立) |
||||
14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15 |
设施设备清单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16 |
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证书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17 |
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18 |
管理制度文件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三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
1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检疫申报单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20 |
具有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疫病检测报告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21 |
省外动物卫生机构核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22 |
狂犬病免疫材料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23 |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 |
原件和复印件 |
各1份 |
纸质 |
|
四 |
取水许可新办 |
||||
24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5 |
营业执照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6 |
项目备案材料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7 |
与供水单位签订的供水协议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8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29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30 |
取水许可承诺书 |
原件 |
1份 |
纸质 |
|
五、受理方式
(一)窗口受理:新乡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办材料。
(二)网上申报:进入新乡政务服务网一件事专栏(http://117.158.91.68:8084/onething.html)按照提示进行网上申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受理流程: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0373-5063804
十、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新乡县中央大道与金融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东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