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地了解《新乡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镇户外广告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新乡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新政办〔2014〕90号、《新乡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以指导我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工作。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户外公共空间属于公共资源的一种,在向社会提供其本质意义上的专项服务时必须是无偿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公共资源又派生出了其他的用途,在不影响公共服务的前提下,能够为部分群体提供特殊服务,这种特殊服务不是面向全体社会公众,而是一种准公共服务或经营性服务,应当是有偿的。根据《新乡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新政办〔2014〕90号)规定,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城市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因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新乡县城市管理局收到县领导的批示后,参照《新乡市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新政办〔2014〕90号),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新乡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征求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审计局、县司法局等4个单位意见,共收集到2个单位的反馈意见5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反馈意见全部采纳。《新乡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后,送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新乡县政府常务委员会通过。
四、相关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县范围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与管理活动。
(二)主要内容:一是明确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应当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二是城管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三是各类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及征收标准;四是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新乡县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新乡县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王田晶
联系电话:0373-559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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