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租房一件事”办事指南

来源:住建局 时间:2022-04-22 浏览量:5

  一、事项名称

  公租房申请一件事

  二、办理依据

  《新乡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2015〕51号)

  三、联办单位及事项

  1、公安局;事项:车辆、户籍信息

  2、新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事项:不动产查询证明

  3、新乡县住房服务中心;事项:房产查询证明

  4、社保中心;事项:职工养老缴纳情况证明

  5、医保局;事项:职工医疗缴纳情况证明

  6、民政局;事项:婚姻状况、低保家庭、无子女孤寡老人家庭证明

  7、退役军人事务局;事项:优抚对象证明

  8、所在乡镇社区及街道办事处;事项:住房困难证明

  9、市场监管局;事项:企业查询

  四、申请条件

  1、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的住房困难群众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面积只计算在新乡县内。

  2、申请人申请新乡县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计算人均住房面积时,只计算申请人在新乡县区内的住房。

  3、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在本县已承租一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5、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保障: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具有本县县区户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居住,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县县区无其他住房的;

  (3)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4)无子女的孤老家庭

  6、申请人户籍在县区的,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申请本乡镇或县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职工、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原则上按就职单位所在本地申请本乡(镇)或县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申办材料

  必要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不动产及房产查询证明

  ·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非必要材料(可帮助优先配租公租房)

  ·城镇低保家庭证明(非必要材料)

  ·无子女孤寡老人家庭证明(非必要材料)

  ·因房屋被征收在本县城区内无其他住房(非必要材料)

  ·在本地工作的市级以上劳模、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军烈属、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嘱、病故军人遗嘱、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证明(非必要材料)

  ·申请人户籍在县区的,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申请本乡镇或县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新就业职工、外来(进城)务工人员原则上按就职单位所在本地申请本乡(镇)或县本级所建的公共租赁住房证明(非必要材料)

  (一)(户籍属县城区)住房困难家庭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所在社区出具的住房困难证明及街道办事处给出的审核意见

  (二)属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人与劳动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个月及以上近期职工养老、医疗等社保缴纳证明(缴纳养老证明由社保中心出具、缴纳医疗证明由医保局出具)

  ·近6个月及以上近期工资流水

  ·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工作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如无法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的,工作单位应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属于城镇户籍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大专及以上院校毕业证及复印件一份(毕业未满五年)。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封

  ·6个月及以上职工近期养老、医疗等社保缴纳证明(缴纳养老证明由社保中心出具、缴纳医疗证明由医保局出具)

  ·银行出具6个月及以上近期工资流水

  ·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工作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如无法提供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的,工作单位应出具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六、受理流程:

  1、群众申请递交资料

  2、业务受理

  3、部门联办

  4、联审资料整理及审核:给出审核意见,通过进入下一环节;否决告知申请人

  5、资格确认

  6、优先保障资格审核

  7、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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