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委统战部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来源:新乡县委统战部 时间:2022-05-13 浏览量: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效能,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豫政〔2019〕2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20〕4号)要求,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指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对被检查对象涉及的相关检查事项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第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抽查清单管理

  第四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五条 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本部门年度联合抽查计划。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转办交办的工作,未列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的,可以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

  第七条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联合抽查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三章 实施抽查

  第八条 根据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制定抽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随机抽查工作按以下流程实施:(一)根据抽查计划制定检查任务;(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三) 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四)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第十一条 检查工作应当符合本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对照本部门随机抽查实施细则、抽查工作指引或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章 抽查结果后续处理和应用

  第十二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

  第十三条 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抽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四条 规范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实施检查后,要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保管。

  第十六条 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对联合抽查活动的指导管理。

  第十七条 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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