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6月21日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30日
新乡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
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我县开发区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企业按“标准”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第三条 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出让范围主要是,新乡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以及县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新增或盘活的工业用地。
第四条对拟作为“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的宗地,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按照“标准地”使用的各项要求,实施前期开发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权属清晰、征地安置补偿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二、区域评估
第五条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放管服”办〔2019〕2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环境评价、工程地质勘察等实施区域评估,相关业务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县直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并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
评估范围:对开发区范围内不涉及基本农田的全部土地和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用地开展区域评估,近期可选取相对集中开发建设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先行开展。
三、指标体系
第六条开发区管委会在“标准地+承诺制”供应时,要会同县发改、自然资源、财政、科工、生态环境、商务、税务等部门按照不低于省定标准,制定“3+N+1”控制性指标体系,纳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在相关指标未公布前,以上3项控制性指标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和《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豫国土资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承诺制”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20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手续。
第七条县发改委负责确定区域(地块)准入产业条件、能耗标准,出具具体地块产业准入条件。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确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出具具体规划设计条件。
县科工局负责确定亩均产值、研发经费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比、研发人员与从业人员比等科技、人才标准,出具具体地块产业条件。
县生态环境分局责确定环境标准,出具具体地块用地环保条件。
县税务局负责确定亩均税收标准。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控制性指标,并实行动态调整。
四、出让程序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在土地出让前应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拟出让地块的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评估成果、环境容量、能耗条件等,提出“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项目履约监管主要内容,申请“标准地”出让。
第九条 标准地出让由县自然资源局编制“标准地”出让方案,将具体指标、相关履约要求及各方主体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提交县土地规划委员会研究,报县政府批准后对外发布出让公告。
第十条 土地成交后,受让人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工业用地“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条件,投产、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项目退出等内容。
第十一条 受让人缴纳全部土地价款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并明确在项目达产复验通过前,该项目不动产产权按约定不得进行转让且企业股权不得变更。
五、审批服务
第十二条 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开发区管委会选派专人协调做好“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一窗服务”。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六、对标验收
第十三条用地企业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产。
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者投产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逾期仍未开工竣工或者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建设单位在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手续后,县住建局纳入监管,项目竣工后,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落实惩处措施。
第十四条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
未通过达产验收的,由开发区管委会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2年),并按有关规定或约定落实奖惩措施。整改期后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经县政府批准,县自然资源局依照法定程序,按约定解除《合同》。开发区管委会可组织第三方以成本还原原则进行审计和评估,对建设项目优先回购。
七、保障机制措施
第十五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合同》《协议》落实情况及土地利用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的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可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按照事先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进行处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经批准后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相应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建立健全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存在承诺不兑现或弄虚作假等行为并查实的,可依约定或承诺采取整改、撤销许可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发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企业承诺守信情况及按《合同》《协议》开发利用土地情况依法依规纳入企业诚信体系。
第十八条成立新乡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全县在“标准地+承诺制”出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细化措施、统筹安排。
附件:1. 新乡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工作领导
小组名单
2. 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范本)
3.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范本)
附件1
新乡县工业用地“标准地+承诺制”出让
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李绍青县政府县长
副 组 长:张 锋县政协主席、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
会主任
许万银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范俊杰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牛久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 牧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丁 朵县发改委主任
曹坤栋县财政局局长
张久强县审计局局长
李 兵县商务局局长
岳国有县住建局局长
张 军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杨 乾 县文旅局局长
常 波县税务局局长
王 帅县科工局局长
丁庆丰县水利局局长
张 罡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现臣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瑞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杨牧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附件2
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范本)
监管方(甲方):
履约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河南省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管理办法》、《河南省产业集聚区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协议约定如下:
一、项目概况
本协议项下宗地编号; 宗地面积平方米(亩)。项目位置,行业准入类型。
二、相关指标要求
(一)主要指标
1.投资强度:不低于万元/亩;
2.亩均税收:项目达产后年亩均税收不低于万元/亩;
3.容积率:项目容积率;
(二)其他控制性指标(结合实际情况提出)
1.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比:、建筑面积占比:;
2.环保要求:;
3. 其他指标:。
三、建设要求
1.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2.本协议项下宗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2年内达产,经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开竣工期限顺延的,达产日期相应顺延。
3.本协议项下宗地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产权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受让人应继续履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建设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其他约定
四、综合验收
甲方协调相关部门对照本协议规定条件对乙方实施的建设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验收、达产复验;乙方严格按照本履约监管协议实施项目开发建设,在约定期限内申请有关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控制性指标进行竣工验收、达产复验,并同意按照相关部门提出的整改通知要求,落实整改。
五、违约责任
(一)未达到以上约定标准的,给予两年整改期,其间不得享受产业优惠政策。
(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确定的产业优惠政策继续享受。
(三)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分类综合评价降档,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限定期限内采取租赁、转让、重组、收回、收购等方式退出。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立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副本分,报有关部门备案使用。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参考范本)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提高土地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依照签订的“标准地”《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本企业承诺如下:
1.承担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国家、省、市、 县(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严格按照承诺的各项指标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在按标施建、竣工验收、投产验收和达产复核,接受并配合相关监管部门的全过程动态监管。承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或按照承诺制有关程序管理。
3.严格遵守《合同》和《协议》相关要求,确保约定的目标如期实现。
4.本承诺未尽事项,以《合同》和《协议》为准。
5.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自愿承担《合同》和《协议》 相关违约责任且你方有权不予办理、暂缓办理各项许可事宜。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均由本企业自行承担,与你方无关。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