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2〕8号)、《河南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豫安委〔2022〕18号)、《新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安委〔2022〕15号)要求,决定在全乡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以下简称百日行动),现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教训,深刻反思重部署轻落实、排查整治不深不细、监管执法宽松软等问题,提高站位、统一思想,聚焦关系公共安全的餐饮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坚定的态度、坚决的行动,从实从细排查到位,从严从快整治到位,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安全事故的底线,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重点内容
百日行动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运输配送、用户使用、工程施工、燃气具生产销售5个关键环节,围绕21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超期未检、超过报废期限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违规倒装液化石油气。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维护和检修质量未达到标准要求。
6.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机制;双重预防体系照抄照搬;人员培训未取得实质性成果。
7.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未形成闭环;安全监测和管网监测设备未有效运行。
(二)燃气运输配送环节
8.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9.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运输燃气车辆未按规定进行保养;人员未取得承运资格证书。
10.未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送气服务车辆实施统一管理。
(三)燃气用户使用环节
11.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12.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3.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4.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5.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联动切断阀;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6.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燃气工程施工环节
17.燃气管道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挂靠,不按设计方案施工。
18.新、改、扩建燃气压力管道未办理施工告知、监督检验不合格;新建改造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19.未制订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涉燃气管网的工程项目在施工前未与燃气主管部门和管道燃气企业进行有效对接。
20.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全过程液化石油气使用不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气瓶来源不合规。
(五)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21.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及其连接软管。
三、方法步骤
百日行动时间自即日起至10月底,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8月23日前)。制定工作方案,召开专题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确保思想高度重视、方案细致周密、工作责任到人、措施具体扎实,迅速掀起活动高潮。各单位要举一反三排查安全隐患,超出本实施方案规定排查范围的,应参照上述要求制定专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治。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2年8月24日-10月25日)。采取企业(单位)自查、属地排查、行业排查等方式开展排查检查。各种方式不分阶段、不分先后,同步推进,抓紧实施,确保尽快取得实效。
1.企业(单位)自查。
督促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企业(单位)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摸清企业自身安全风险隐患;组织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依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
2.属地排查。
发挥联动机制,组织燃气企业对餐饮等使用燃气的公共场所进行全覆盖入户检查服务,对室内外管道设备设施、燃气具、连接软管、用气环境、气瓶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测试和检查;各村要组织力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全覆盖安全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并建立清单台账,对账销号。
3.行业排查。
百日行动不代替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充分调动自身力量,依照职责分工组织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本行业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每两周向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三)总结深化阶段(2022年10月26日-10月31日)。认真总结经验,评价工作成效,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对百日行动进行验收。注重提炼好的经验做法,对排查整治方法得当、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经验做法要及时上报工作专班,以点带面推进整体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制度机制。百日行动在乡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乡安委会牵头组织,城管、住建、市场监管、商务、公安、交通、消防、教体、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集中开展此次整治,解决力量不足、分散行动效果不好的问题。乡燃气专班成员单位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负责本领域、本行业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的监督指导工作;各村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组织本区域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严格落实企业、餐饮场所安全主体责任,扎实推动百日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工作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确保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一抓到底、常抓不懈。
(二)加强人员培训。要以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百日行动为契机,通过参与督导检查、组织集中学习等方式,加强本辖区本行业燃气安全领域人员培训学习,确保相关人员既懂政策也懂业务。各类燃气经营、储存、运输、配送、使用、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内部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做到“人人想安全、人人懂安全、人人管安全”,严防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三)严惩违法行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开展联合执法,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等问题,做到“五个坚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联动切断阀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使用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追究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确保快查快办。
(四)严格追责问责。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燃气伤亡事故的,要认真组织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乡纪委监委。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乡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将每半月通报一次百日行动进展情况。
(五)广泛开展宣传。加大对百日行动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开展常态化燃气安全宣传,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通过企事业单位LED屏、电视、短信、微信、抖音等多种方式,不断强化对企业、商户、群众的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各类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确保燃气供应、运输、使用环节安全,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