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发改委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5种项目类型均可支持,长江、黄河、淮河、海河4大流域可支持河道(湖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治理、生态廊道等流域可持续发展3种类型。
附表河南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地域范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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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 |
范围 |
长江流域 |
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三门峡市卢氏县(朱阳关镇、双槐树乡、五里川镇、汤河镇、瓦窑沟镇、狮子坪镇);洛阳市栾川县(冷水镇、三川镇、叫河乡);南阳市西峡县、淅川县、邓州市(彭桥镇)、内乡县(西庙岗乡、瓦亭镇、乍曲乡) |
长江中下游流域:南阳市宛城区、卧龙区、南召县、方城县、镇平县、社旗县、唐河县、新野县、邓州市(不含彭桥镇)、内乡县(不含西庙岗乡、瓦亭镇、乍曲乡);驻马店市泌阳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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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流域 |
焦作市孟州市、沁阳市、温县、武陟县;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吉利区、涧西区、老城区、西工区、偃师市、洛宁县、孟津县、嵩县、新安县、伊川县、宜阳县、栾川县(不含冷水镇、三川镇、叫河乡);濮阳市范县、濮阳县、台前县;三门峡市湖滨区、陕州区、灵宝市、义马市、渑池县、卢氏县(不含朱阳关镇、双槐树乡、五里川镇、汤河镇、瓦窑沟镇、狮子坪镇);新乡市长垣县、封丘县、延津县、原阳县;安阳市滑县;郑州市上街区、巩义市;济源市 |
淮河流域 |
信阳市、开封市、周口市、商丘市、许昌市、漯河市、平顶山市辖区;郑州市惠济区、中原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金水区、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中牟县;驻马店市驿城区、汝南县、新蔡县、上蔡县、平舆县、正阳县、确山县、西平县、遂平县;洛阳市汝阳县;南阳市桐柏县 |
海河流域 |
鹤壁市辖区;安阳市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内黄县;新乡市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卫辉市、辉县市、获嘉县、新乡县;焦作市解放区、中站区、马村区、山阳区、修武县、博爱县;濮阳市华龙区、清丰县、南乐县 |
二、资金补助上限
该专项投资属于补助性质。项目建设资金由各地和项目单位自行负责筹措,专项投资给予适度补助。丹江口库区范围和西部大开发比照县补助上限按照测算总投资的60%计算,其他地区补助上限按照测算总投资的45%计算,每年国家切块额度确定后,按照统一标准确定项目补助资金。
三、业务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进行事项的申请,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同步接收申报材料,所交材料齐全的,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签发《收件清单表》;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或补齐的材料,申请人可当场更正或补齐。
(二)受理:
河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服务大厅将项目申请材料转至办理处室。自收到转来申请材料之日起,办理处室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由办理处室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对于额度特别大的资金申请,将委托专家评审。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在资金申请报告审批初审(审查)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四)决定:
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资金申请报告是否转报的决定。作出转报决定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作出不予转报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转报的理由。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40个工作日。
(五)转报: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四、项目单行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综合信用承诺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规划选址、用地、环评、稳评、节能登记表等前期手续(仅需新建项目提供)。
5.到位资金证明、项目资金承诺。项目建设资金已基本落实,资金到位率达到15%以上。所报项目需符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超过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6.投资完成情况说明。年度投资计划完成率超过80%的说明(仅需续建项目提供)。
7.底泥污染情况监测报告。建设内容包含污染底泥清理的项目,提供环保或水利部门出具的底泥污染情况监测报告(底泥总氮平均浓度在1000mg/kg以上和总磷平均浓度在420mg/kg以上)。
8.其他注意事项。关于合理工期,总投资≤3000万,工期1年;总投资>3000万,但≤1亿元,工期2年;总投资>1亿元,工期3年。对于污水处理、污水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镇级不超过1万吨/日,县级不超过4万吨/日,地市级不超过30万吨/日。对于垃圾处理和垃圾收运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镇级不超过60吨/日,县级不超过200吨/日,地市级不超过1500吨/日。对于污水管网收集工程,平均每公里管网污水收集能力不得低于50吨/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