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保民生,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通告如下:
一、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
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等三项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见附件1)。缓缴扩围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其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三、缓缴执行时间
企业及其有关单位自6月起可根据生产经营状况申请缓缴当月及其以后缓缴实施期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5月尚未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自5月起缓缴。《新乡县社保中心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2022年6月6日发布)规定的5个特困行业企业原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到期后,可继续申请缓缴本通告规定的缓缴实施期内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四、缓缴条件及标准
(一)申请缓缴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规定的缓缴扩围17个行业(见附件1)中所属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既包括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在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内,也包括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虽不在疫情严重地区内、但受整个产业链供应链影响,生产经营也遇到暂时困难的参保企业。
2.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内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二)有关标准: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指: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曾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区域,或者曾出现划定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封控区、管控区所在的县(市、区)(具体以县级及以上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为准)。
2.困难企业指: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申请缓缴上一自然月或之前累计三个自然月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但不包括长期停产、拖欠社会保险费的僵尸企业。
3.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告》《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五、优化办理程序
实行企业申请原则。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申请缓缴企业应向我中心提交书面缓缴申请。
< >实行书面承诺制。企业申请缓缴时,应对本企业是否属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或符合困难企业条件等情况做出书面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申请缓缴须提供或填写以下资料:1.单位营业执照;2.企业出具的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或行业类型适用扩围行业条件范围且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书面承诺(见附件2);3.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见附件3)。快审快办。我中心采取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办理、一次性告知。对经审核不符合缓缴资格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相关信息的参保单位,我中心将在自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告知参保单位。(五)经核准缓缴的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满的次月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
有关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申请流程及其它政策规定仍按《新乡县社保中心关于对特困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2022年6月6日发布)的内容执行。
附件:1.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2.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承诺书
3.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
特此通告。
新乡县社会保险中心
2022年6月16日
附件 1
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名单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附件2
企业(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书面承诺书
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我单位属于 行业或(大型、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严重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符合《关于助企纾困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7号)文件规定的缓缴条件第( )项和有关标准的第( )项规定,现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本单位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参保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 日
附件3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核准表
日 期: 编号: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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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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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模 |
大型( )中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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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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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生产经营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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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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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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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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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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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缴期限 |
职工养老保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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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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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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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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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复核人:
年 月 日(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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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 审批意见 |
年 月 日(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