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3〕4号
新乡县合河乡志生金属制品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9NG5TN8P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合河乡贾桥村中心十字北47号
经营者:宋树生 性别:男 民族:汉
住址:河南省获嘉县城区利民路21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3年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生产,生产车间碱液喷淋塔排放口处未按规定悬挂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标志牌。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碱液喷淋塔处未悬挂标志牌的录像、照片;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备案公告;排污许可;租赁合同;现场勘察示意图;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3年2月1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 年2月6日,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2023年1月1日租赁的场地,刚调试过机器就春节放假了,现场检查时,处于放假期间,一直未生产,未对环境造成污染。2、经调查后,立即改正,悬挂标志牌,申请从轻处罚。2023年2月27日,我局根据复核情况认为,你单位违法行为时间短,并积极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经集体研究,对你单位违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从轻20%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数量多1个或少1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10%以下;未按规定设置标志牌的,裁量等级1;废气类别,内容: 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 裁量等级:3;排污口设置,内容:已投入生产,裁量等级:3;排放口设置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一个月以下;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检查,内容:配合检查;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3,1,1,1,1,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20000+(200000-20000)x[(1/5)²+ (3²+3²+1+1²+1²+1²+1² )/( 5² x 7)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7140,最终裁量金额2834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发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处贰万捌仟叁佰肆拾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新中农商银行营业部,银行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帐户:新乡县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四联、第五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