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王府花园小区供电及服务资质问题反应
来信人:
戴先生
来信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信件编号:
20230728103641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新乡县七里营镇青年大街王府花园小区自2019年以后,经常出现用户用电困难,有些业主长期被限制充电费,夏天很热也不敢开启空调害怕随时断电。业主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是无果,不得不向县长信箱进行投诉。现将小区目前遇到实际情况反映如下:
1、正式用电未接入
该小区的正式电一直未接入,曾向县供电公司投诉,供电公司辩称:“王府花园供电设施是用户资产,需要电力设施产权方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接到申请后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受。”就是说目前该小区使用的依旧是临时电。现在由管理该小区的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收取临时电电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四十三、四十四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供电部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转卖电力。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那么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属于转卖电力的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在自称“代收”电费过程中,收取的电费为0.57元,比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0.56元高,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物业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转卖电力的违法事实十分清楚。
2.频繁强制性更换电表和强制收取换表费
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工作中,频繁要求用户更换电表。而且态度强硬,拒绝拿出供电部门要求更换电表的说明和文件,完全就是用耍无赖的方式强迫业主更换电表,然后收取新电表的费用,如果业主不同意就用断电的方式强制业主更换,甚至偷偷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电表。从2019年以来已经更换了三次电表,最近又开始要求业主更换车库的电表,业主们实在忍无可忍。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不全
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69Q0XXA)自从2019年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向县住建部门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直在秘密经营,违章收费。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在所在区域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备案,如果不备案则不能在该区域进行经营。该物业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次上涨物业费用,涨幅最终高达原价格的一倍还多。严重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五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行。”的规定。即便王府花园一期小区是小产权小区,但是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倘若行业主管部门以该小区是小产权小区为理由不予管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明显的故意混淆概念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通过混淆小区本身产权来放弃自身管理行业企业的实际义务。
综上所述,业主具体诉求总结如下:
第一:要求供电公司严格查处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转卖电力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不得再犯。虽然电网尚未并入国家电网,但是这是开发企业与电力部门的问题,不影响第三方使用电力,业主要求能够直接向电业部门交电费。
第二:供电公司需要说向业主解释清楚,物业公司动辄更换电表的行为是否为供电公司授意和要求?如果不是供电公司的要求那么供电公司是否应当对这种违法更换电表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要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县住房建设局物业部门对该物业公司不在营业区域进行行业备案,违法乱涨物业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王府花园小区全休业主要求公布事实真相,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恳请领导重视,解决民生问题、为百姓办实事!为盼!如果上述各主管单位不愿意履行以上处罚的行为,业主们愿意在业主委员会和乡政府领导下,用一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正式用电未接入
该小区的正式电一直未接入,曾向县供电公司投诉,供电公司辩称:“王府花园供电设施是用户资产,需要电力设施产权方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供电公司接到申请后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受。”就是说目前该小区使用的依旧是临时电。现在由管理该小区的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收取临时电电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四十三、四十四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供电部门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转卖电力。 ”依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那么依据以上法律规定,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应当属于转卖电力的违法行为。物业公司在自称“代收”电费过程中,收取的电费为0.57元,比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0.56元高,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物业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转卖电力的违法事实十分清楚。
2.频繁强制性更换电表和强制收取换表费
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在日常工作中,频繁要求用户更换电表。而且态度强硬,拒绝拿出供电部门要求更换电表的说明和文件,完全就是用耍无赖的方式强迫业主更换电表,然后收取新电表的费用,如果业主不同意就用断电的方式强制业主更换,甚至偷偷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更换电表。从2019年以来已经更换了三次电表,最近又开始要求业主更换车库的电表,业主们实在忍无可忍。
3.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不全
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69Q0XXA)自从2019年成立以来,从来没有向县住建部门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一直在秘密经营,违章收费。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在所在区域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行业备案,如果不备案则不能在该区域进行经营。该物业公司在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次上涨物业费用,涨幅最终高达原价格的一倍还多。严重违反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五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双三分之二业主同意才行。”的规定。即便王府花园一期小区是小产权小区,但是物业服务企业仍然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倘若行业主管部门以该小区是小产权小区为理由不予管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明显的故意混淆概念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通过混淆小区本身产权来放弃自身管理行业企业的实际义务。
综上所述,业主具体诉求总结如下:
第一:要求供电公司严格查处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转卖电力的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处罚。要求其不得再犯。虽然电网尚未并入国家电网,但是这是开发企业与电力部门的问题,不影响第三方使用电力,业主要求能够直接向电业部门交电费。
第二:供电公司需要说向业主解释清楚,物业公司动辄更换电表的行为是否为供电公司授意和要求?如果不是供电公司的要求那么供电公司是否应当对这种违法更换电表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三:要求物业行业主管部门县住房建设局物业部门对该物业公司不在营业区域进行行业备案,违法乱涨物业费的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其限期改正。
王府花园小区全休业主要求公布事实真相,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恳请领导重视,解决民生问题、为百姓办实事!为盼!如果上述各主管单位不愿意履行以上处罚的行为,业主们愿意在业主委员会和乡政府领导下,用一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完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新乡县供电公司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
一、业主提出要求供电公司严查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转卖电力的行为,通过调查物业公司收取的电费为合表电价电费,电价电费收取在合理区间(包含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和线路损耗),不存在转卖电力的行为。
二、针对业主提出小区更换电表情况,经供电公司调查无任何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授权王府花园一期物业管理公司更换电表,该行为属于小区内部物业行为。
三、王府花园小区在建设初期高低压设备,属于小区资产,非供电公司资产;平时电力维修,由小区物业维护。目前王府花园物业还未向新乡县供电公司提交正式申请,如果王府花园物业向新乡县供电公司提交正式申请,新乡县供电公司根据新建【2022】82号《新乡市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对王府花园物业提供的资产进行审核,新乡县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将到现场对小区内部电力设备进行勘察,经王府花园线路管理员初步调查王府花园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整体老化严重,主体方如有移交意愿,并符合相关移交要求的情况下,无偿移交供电公司运维管理。
回复单位:新乡县住建局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
一、物业服务在县域内经营需在“河南省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注册。
我局已于2023年8月4日上午将告知函及所需要件送达新乡县王府一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经与七里营镇政府了解,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如物业小区需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请向属地政府申请;如无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请求属地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解决该小区问题。
三、收费问题。
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故物业公司违法乱涨物业费不在我局职责范围。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该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
一、业主提出要求供电公司严查王府一期物业管理公司转卖电力的行为,通过调查物业公司收取的电费为合表电价电费,电价电费收取在合理区间(包含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和线路损耗),不存在转卖电力的行为。
二、针对业主提出小区更换电表情况,经供电公司调查无任何供电公司工作人员授权王府花园一期物业管理公司更换电表,该行为属于小区内部物业行为。
三、王府花园小区在建设初期高低压设备,属于小区资产,非供电公司资产;平时电力维修,由小区物业维护。目前王府花园物业还未向新乡县供电公司提交正式申请,如果王府花园物业向新乡县供电公司提交正式申请,新乡县供电公司根据新建【2022】82号《新乡市城镇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对王府花园物业提供的资产进行审核,新乡县供电公司相关部门将到现场对小区内部电力设备进行勘察,经王府花园线路管理员初步调查王府花园小区供配电设施设备整体老化严重,主体方如有移交意愿,并符合相关移交要求的情况下,无偿移交供电公司运维管理。
回复单位:新乡县住建局
您好!您的县长信箱来信已知悉,现将问题的相关情况予以回复:
一、物业服务在县域内经营需在“河南省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注册。
我局已于2023年8月4日上午将告知函及所需要件送达新乡县王府一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经与七里营镇政府了解,该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如物业小区需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请向属地政府申请;如无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请求属地政府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承担业主委员会职责的临时机构,解决该小区问题。
三、收费问题。
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工作:…(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故物业公司违法乱涨物业费不在我局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