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规定,自5月1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行政审批权限由民政部门调整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特此公告。
新乡县民政局 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5日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款“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规定,自5月1日起,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的行政审批权限由民政部门调整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特此公告。
新乡县民政局 新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