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前夕,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通告,将最新制定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防范商业贿赂行政指引》予以发布。
据《行政指引》,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那么,这里的“财物”等包括什么呢?
《行政指引》里给予了清晰的定义:本指引所称财物包括金钱及金钱等价物(包括有价证券、银行票据、电子红包、礼品卡、购物卡以及可折抵消费的各类票券等)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各类实物。
财物给付方式包括直接给付,也包括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通过报销费用等方式进行给付。
可以用金钱衡量的其他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免费会员服务、贵重物品的无偿使用权等。
法律禁止的商业贿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假借咨询费、讲课费、推广费等各种名义或形式给予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从业人员回扣的行为。
(二)假借学术会议、科研协作、学术支持、捐赠资助进行利益输送的不法行为。
(三)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违规购买药品、医用耗材用量信息的行为。
(四)为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安排、组织娱乐性活动或支付相关费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