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37号
新乡市惟益肥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B3T05J
地址:新乡市刘庄新村
法定代表人:王连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产品加工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生产,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你单位将部分半成品堆放至产品加工车间东侧,车间内多处窗户未密闭,处于开放状态,厂区及周边有明显恶臭气味。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排污许可证,显示你单位半成品应在半成品暂存间密闭存放,防止产生的氨、硫化氢废气无组织排放。你单位半成品存放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造成半成品堆存产生的硫化氢和氨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共4页);6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7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4年6月4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6月4日,你单位提供环评手续复印件一份(共4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手续、企业管理类别及符合环境功能区划情况。
4.2024年6月4日,你单位提供员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6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0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将产品加工车间东侧的半成品清运至半成品暂存间密闭存放。
2024年8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6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4年8月2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6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顿:(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未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管理类别判定标准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判定标准为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收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100000-20000)×[(2/5)2+(12+12+22+12+12+12+12)/(52×7)]× 50%=28686,最终裁量金额为28686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陆佰捌拾陆元整(28686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