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实名投诉-新乡县信访复查局
来信人:
徐超
来信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信件编号:
20241031195041
信件类型:
投诉
信件内容:
本人于2024年10月31日18:41分接到,自称是新乡新信访复查局的工作人员。在通话的23分钟内,对本人问话咄咄逼人,对本人的问题避而不谈。
    本人于2024年10月18日已经提交信访复查申请,经过近12天的时间,信访复查局的工作人员尚未了解本人的信访事实,在未了解事情的详细情况下,对信访人咄咄逼问。
    同时,在通话中,擅自挂断电话。不知道该工作人员是何意图?
    对此,本人表达了强烈的反对意见。
    请县长对该局的工作人员郭先生,刘局长(副局长),还有一个人未敢透漏姓名,进行核查严办,涉及工作问题,进行严厉惩处,以儆效尤。
    
    附件是电话录音文件,因受限于上传文件格式,本人改为了“PDF”。下载后,可以再改回“amr”格式,即可听到录音。
    文件名称为“新乡县信访复查局-郭先生132 9811 0303_20241031184159-副本.amr”,即可听到录音文件。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完毕
答复内容:
徐超先生:
        您好,关于您反映2024年10月31日18:41分的23分钟通话中,信访局工作人员对您问话咄咄逼人,对您问题避而不谈,擅自挂断电话等问题答复如下:
        2024年10月31日下午,新乡县信访局两名同志到新乡市信访局找相关领导在3楼会议室汇报及研判相关复查案件,其中当研判到您的案件时,已经是当天晚上18:30,因您反映:“要求河南省新乡县政府征收耕地部门,提供有效书面征收耕地的文件及相应的土地安置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的具体方案,了解征收土地详情,进而是否同意征收我家的基本保护农田的问题”,市局领导提出大召营镇政府已将相关文件告知徐超,您的诉求已得到答复,不清楚您真实诉求具体为什么。为彻底化解该案件,故研判会现场拨打了您的电话,了解具体诉求。至于您感受到咄咄逼人和避而不谈,这是个人体会和感受,对此我们表示遗憾,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加强电话沟通中的技巧,避免产生误会。
        至于“在通话中,徐超说擅自挂断电话的问题”,当时时间已经很晚,还有好几个案件需要研判,最主要是您本人情绪比较激动,为避免您情绪更加激动出现更大的误会,我们结束了通话,随后与您委托人徐玲进行了沟通,取得了您委托人谅解,同时让其提供相关材料,徐玲第二天已提供。同时考虑到您本人情绪激动,故没有再回您电话,本着避免误会的原则,会议结束后工作人员给您发了短信。短信内容如下:“徐先生,您好,刚才我们在加班开会研判您的案件,给您电话是想了解您的具体诉求,以便帮助您更好的解决您反映的问题,如有任何不适之处,还请您多理解担待。”
        依据《河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复查、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新乡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已于2024年10月31日向徐超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书,徐玲(徐超委托人)已签收。
         回复单位:新乡县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