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1环罚决字〔2024〕35号新乡新亚纸业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24-09-04 浏览量: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4〕35号

  新乡新亚纸业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531557315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新亚纸制品园区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5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新乡县七里营镇南位庄村老纸厂院内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院西侧一块长约30米,宽约20米的空地上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和沙土,现场联系挖掘机进行挖掘,挖掘至约70公分深左右,看到有大量黑色、灰色板块状物质。经调查,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8日,你单位将污泥暂存场内存放的板框压滤后的污水处理站污泥倾倒至新乡县七里营镇南位庄村老纸厂院内西侧的土坑内,后用沙土和建筑垃圾覆盖于表面,倾倒污泥共计约300吨。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显示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污泥类别为第Ⅱ类一般固体废物,处置方式为委托给电厂掺烧。你单位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2024年7月17日,我局委托专家对倾倒的污泥处置费用进行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最终确定污泥处置费用为27000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两份(共5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两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2024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0页);调取的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18日期间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出入门禁监控照片六张(共6页)、监控记录一份(共2页)及七里营镇南位庄村老纸厂对面(新乡县聚源建材有限公司)门禁监控照片四张(共4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事实。

  2.2024年5月12日,七里营镇南位庄村老纸厂租赁人张志飞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南位庄村集体经济资产租赁合同一份(共1页);2024年5月25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5月25日,你单位提供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浆造纸项目环保备案公告(新环清改备 第04号)复印件一份(共1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3页)、公司关系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及该单位与新乡新亚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隶属关系。

  4.2024年5月25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属于小型企业。

  5.2024年6月15日,你单位提供2024年掺烧黑泥、白泥台账一份(共1页);2024年7月17日,我局委托专家出具的污泥处置费用专家论证意见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及所需处置费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5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4〕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对已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按规定合法处置。

  2024年6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年7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年7月23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4〕3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4年7月25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我单位非常重视贵局反馈的问题,并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不足,立即停止了该行为,并制定详细的清理计划,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清理处理,同时对该场地进行清理、平整、修复,避免出现持续污染环境问题,现我单位已按照贵局要求如期完成清理;2.针对互查组检查出的问题,我企业积极配合进行整改,保质保量的完成整改工作,并联系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地下水和土壤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无异常,同时我公司为避免后续出现类似情况,针对各类工业固体废物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提高思想站位,恳请贵局酌情考虑我公司实际情况,给予最大程度处罚减免。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裁量等级:5;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判定标准为扬散、流失、渗漏5吨以上,裁量等级:5;固废类别判定标准为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为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判定标准为1次,裁量等级:1;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3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3,1,1,2,3,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100000+(300000-100000)×[(5/5)²+(5²+3²+1²+1²+2²+3²+1²+ 1²)/(5²×8)]×50%=225500,最终裁量金额:225500元。

  你单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擅自倾倒第Ⅱ类一般固体废物,数量约 300吨,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环境污染,不符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拾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25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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