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名称:新乡县住房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负责人:王学磊
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股、计财股、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股、信访室、督查办公室、项目办公室、房地产市场监管股、建筑市场监管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质量与安全监管股、市政工程监管股、村镇建设股、科技与工程勘察设计股、环境卫生监管股(县渣土管理办公室)、市容监管股、行政事项服务股、市政设施运行监管股(城区防汛办公室)、园林绿化股、公用事业监管股。
下设事业单位:新乡县城乡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大队、新乡县建筑工程服务中心、新乡县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新乡县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新乡县建筑工程质量技术服务站、新乡县污水处理费征收服务中心。
办公地址:新乡县商务中心3号楼
联系电话:0373-5590161 0373-5589978
办公时间:早上9:00--12:00 夏季1:30--5:30 冬季1:00--5:00
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县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全县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县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县房地产市场。拟订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县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县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权限内各类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并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出县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建筑行业改革改制工作。
(五)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建设工程领域联合审验的联合验收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规范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质量工作。拟订全县工程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贯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并监督落实。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施工图审查和标准定额的监督管理。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办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的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八)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负责起草全县城乡建设方面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城市建设的前瞻性和政策性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配合水利部门做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承担县百城建设提质工程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九)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村镇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危房改造等工作。指导相关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利用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编制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拟订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指导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城市管理方面的规章。组织制定全县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和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的具体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中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专业规划;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十三)负责城市环境容貌治理、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垃圾、城管监察的综合管理。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处理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性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对各乡镇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四)负责城市道路、路灯、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及城乡供水、城镇燃气、集中供热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运行管理和特许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及“12319”热线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及生态园林城市、园林城市创建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综合管理、指挥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按照城市管理的需要制定不同时期工作目标和政策。
(十七)负责对全县环境卫生设施拆迁、建筑垃圾清运处置及对从事城市生活废弃物收集、运输、清扫、处置专业的单位、个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县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
(十八)负责全县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专项资金的计划、监督、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任务量的核定,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的定额使用和管理;负责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作业市场的综合管理和维修管理养护队伍的资质审查;负责协调、组织、监督环卫设施建设维修、市政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养护作业任务的招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工作;负责环卫、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管理养护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股权融资、项目引资工作。
(十九)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实施数字化城管的规定、标准,拟订本县实施数字化城管的实施方案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数字化城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
(二十)负责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部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工作;负责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规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负责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工作。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十三)对各乡(镇)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二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