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9〕2024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豫公管委〔2020〕1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豫财购〔2020〕4号)文件精神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是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依据。凡列入目录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禁止场外交易。
(一)市辖4个建制区和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区域内实施的目录范围内项目,原则上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中央或省驻新单位实施的目录范围内项目,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二)各县(市)和其他园区区域内实施的目录范围内项目(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外),原则上按属地进入当地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交易项目的交易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鼓励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探索实施异地交易。
二、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制定并贯彻落实进场交易规则,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各县(市)交易中心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制定的有关管理制度;及时发布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交易信息,妥善保管场内交易记录和资料;定期向市公管办和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交易情况和动态信息,主动接受行政监督管理,不断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的技术条件,依法为各类交易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交易服务,努力构建高效、集中、统一的服务平台。
四、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新公管〔2018〕4号)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新乡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年版)
一、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一级编号 |
项目类别 |
二级编号 |
项目名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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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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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 |
工程建设 |
A010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
工程类项目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工程类项目严格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58号公告)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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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2 |
工业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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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3 |
公路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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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4 |
水运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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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5 |
铁路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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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6 |
通信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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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107 |
水利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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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2 |
环境整治 |
A0201 |
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程,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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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 |
土地整治 |
A0301 |
土地整治项目施工招标以及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等事项的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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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 |
其他工程项目 |
A0401 |
其他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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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A0501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
我省范围内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规定应当进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招标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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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政府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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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 |
政府采购 |
B0101 |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
执行《河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最新版)。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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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102 |
分散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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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国有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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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 |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
C0101 |
国有产权转让(取得有权批准单位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项目除外) |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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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2 |
企业一定金额以上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国有资产转让(取得有权批准单位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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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103 |
企业增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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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
C0201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与处置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批准通过公开竞价方式转让,以及经批准公开招租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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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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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 |
土地使用权 |
D0101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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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2 |
矿业权交易 |
D0201 |
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出让、转让 |
按照《矿业权交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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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3 |
水权交易 |
D0301 |
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
按照《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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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4 |
采砂权交易 |
D0401 |
河道采砂权出让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8〕56号)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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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医药采购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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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 |
医疗药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购 |
E0101 |
药品采购项目 |
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相关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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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02 |
医用耗材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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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03 |
疫苗集中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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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104 |
医用设备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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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无形资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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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 |
特许经营权 |
F0101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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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0102 |
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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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环境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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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 |
排污权交易 |
G0101 |
定额出让排污权 |
按照《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4〕62号)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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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102 |
公开拍卖排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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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2 |
碳排放权交易 |
G0201 |
碳排放权交易 |
按照国家碳排放权交易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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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3 |
用能权交易 |
G0301 |
用能权交易 |
按照《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豫政办〔2018〕40号)和《河南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9〕25号)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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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0302 |
用能权定向投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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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农村集体产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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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H0101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流转 |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7〕151号)等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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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2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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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3 |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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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0104 |
四荒(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地使用权流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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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林权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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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1 |
林权交易 |
I0101 |
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待国务院制定交易具体办法后,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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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0102 |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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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其他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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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1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 |
J0101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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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02 |
罚没处罚类项目 |
J0201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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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
前述目录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目录范围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目录范围包括: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的项目;
(二)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以资本金注入、补助、贷款补贴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三)以各级政府名义或以各级政府信誉为担保,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投资的项目;
(四)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或减免有关费用的项目;
(五)政府或政府控股的投融资主体(公司)投资建设的项目;
(六)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审批部门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它工程建设项目。
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或不进行公开招标的的项目除外。
四、政府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序号 |
品目 |
编码 |
备注 |
一、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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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服务器 |
A02010103 |
|
2 |
台式计算机 |
A02010104 |
|
3 |
便携式计算机 |
A02010105 |
|
4 |
喷墨打印机 |
A0201060101 |
|
5 |
激光打印机 |
A0201060102 |
|
6 |
针式打印机 |
A0201060104 |
|
7 |
液晶显示器 |
A0201060401 |
|
8 |
扫描仪 |
A0201060901 |
|
9 |
基础软件 |
A02010801 |
|
10 |
信息安全软件 |
A02010805 |
|
11 |
复印机 |
A020201 |
|
12 |
投影仪 |
A020202 |
|
13 |
多功能一体机 |
A020204 |
|
14 |
照相机及器材 |
A020205 |
|
15 |
LED显示屏 |
A020207 |
|
16 |
触控一体机 |
A020208 |
|
17 |
速印机 |
A02021001 |
|
18 |
装订机 |
A02021003 |
|
19 |
碎纸机 |
A02021101 |
|
20 |
乘用车 |
A020305 |
包含新能源汽车 |
21 |
客车 |
A020306 |
包含新能源汽车 |
22 |
电梯 |
A02051228 |
|
23 |
不间断电源(UPS) |
A02061504 |
|
24 |
空调机 |
A0206180203 |
|
25 |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A020808 |
|
26 |
录像机 |
A02091101 |
|
27 |
通用摄像机 |
A02091102 |
|
28 |
摄录一体机 |
A02091103 |
|
29 |
家具用具 |
A06 |
|
30 |
复印纸 |
A090101 |
|
二、服务类 |
|||
31 |
云计算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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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安全服务 |
C0810 |
仅指其中的保安服务 |
33 |
印刷服务 |
C081401 |
|
34 |
物业管理服务 |
C1204 |
1.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适用表中所列项目,具体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购〔2017〕6号)》执行。
2.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目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制定,目录项目的具体内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对应内容解释确定。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预算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市本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市本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市本级和县级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有关要求和说明
1、政府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制度规定,落实政府采购支持创新、绿色、中小企业发展、脱贫攻坚等政策目标。预算单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20%。
2、本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本部门或系统统一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各主管预算单位结合自身业务特点,自行确定本部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应当纳入预算管理,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4、会议费、培训费以及水、电、气、暖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采购人不再进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合同备案,按有关规定要求审核支付。
5、涉密采购项目应按照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6、各市(县)统一执行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市县,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可就近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也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7、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财政部门可行使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
五、其他要求
(一)各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综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保证项目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二)国家、省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等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特别规定和要求的,可以适用其规定和要求,但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对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的规定和要求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三)工程建设项目前期设计的招标方式确定,根据设计阶段,规划、方案设计可不公开招标,但施工图设计必须公开招标。
(四)关于市级发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项目,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监督管理,由其所属的矿业权交易机构进入市交易中心按照规程进行交易,市交易中心提供相应的场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