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9号
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3402195G
地址:新乡市新郑公路21号桥南
法定代表人:张泽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我市于2024年11月8日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4年11月17日0时解除。你单位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为:燃气锅炉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货车进行运输,停止使用国三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业。
2024年11月13日,我局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交办2024年11月10日对新乡华青药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问题“现场检查时,该企业需执行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对该公司1台6吨燃气锅炉停产。实际情况为未执行,查阅锅炉运行记录和锅炉实际历史记录均与执行预警前数据无差别,燃气消耗量和节能器出口温度,排烟温度无其他差别。”2024年11月15日该单位提出申诉,2024年12月16日我局接到生态环境部反馈申诉结果,要求对该单位立案查处。
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帮扶组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锅炉运行记录和制水设备记录,显示2024年11月8日-10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你单位6t/h燃气锅炉均有燃气消耗量,11月8日-9日有锅炉产水流量。执法人员调取锅炉操作平台数据,显示11月8日至9日锅炉节能器出口烟温和排烟温度等数据与平时正常生产时数据基本一样。执法人员现场核对你单位燃气表余量,结合你单位提供的新乡县欣鹏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2024华青药业天然气日使用量,显示你单位2024年11月8日-10日天然气使用量分别为:321立方米、328立方米、75立方米,11月11日至17日天然气使用量为0。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九张(共9页);调取你单位锅炉天然气日使用量一份(共2页),锅炉运行记录、巡检记录、制水记录各一份(共10页),锅炉废气在线监控数据一份(共3页);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一份(共1页);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2024年11月7日印发的《新乡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新环委办〔2024〕77号)复印件一份(共4页)、2024年11月16日印发的《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新环委办〔2024〕80号)复印件一份(共2页)、生态环境部交办问题及照片材料一份(共9页)、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清单一份(共1页)、微信帮扶群启动橙色预警通知及收到通知截图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事实。
2.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
3.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外用制剂建设项目环评报告、批复及竣工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共10页)、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排污许可管理类别。
4.2024年12月26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5年3月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3月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申请听证。2025年3月6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公司全部生产线已经停止生产,没有用气设施,认为已经执行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2、锅炉有运行记录等相关数据是因为锅炉在进行维修调试,天然气使用量远远不能满足生产需求,不可能用于生产;3、在提前向主管部门打报告后,在生产设备停产时候进行的锅炉维修调试,不能认定为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未执行停产措施。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管控措施类别:橙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为:3;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正常排放,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1;
3.违法次数:2年内同类违法行为第1次,裁量等级:1;
4.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5.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6.配合执法检查情形: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2,3,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200000-20000)×[(3/5)2+(12+12+22+32+12)/(52×5)]×50%=63920,最终裁量金额:63920元。
经复核,你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虽然生产线已停产,但锅炉未按照管控措施要求停产到位;锅炉在进行调试维修的过程中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造成大气污染物排放;锅炉调试维修申请是在橙色预警管控实施前针对在线数据异常提出的,并非针对橙色预警管控进行申请。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拒不执行停产措施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叁仟玖佰贰拾元整(6392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