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促进就业方面
(一)支持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
适用对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标准: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责任单位(股室):新乡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农民工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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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1)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3年,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2)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1年,按照实际缴纳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补贴。
责任单位(股室):新乡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股
联系电话:5085036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1)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2)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1)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进行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补贴标准为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补贴标准为其本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责任单位(股室):新乡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人事代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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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次性扩岗补助
适用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补贴标准:每招用1人按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
责任单位(股室):县社保中心社会保险待遇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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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在我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可以申请就业见习单位。经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岗位见习的,可以申请就业见习补贴,用于为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见习工作经费等。
补贴标准: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补贴期限为3—12个月。
责任单位(股室):新乡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股
联系电话:5085036
(六)省级就业见习基地奖补
适用对象:省人社厅每两年从各地推荐的就业见习基地中评选一批省级就业见习基地。
奖补标准:对于被评选为省级、国家级就业见习基地的,省就业补助资金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补。
责任单位(股室):新乡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股
联系电话:5085036
(七)职业介绍补贴
适用对象:免费为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3个月以上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
补贴标准:每介绍1人300元。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责任单位(股室):新乡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职介信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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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鼓励创业方面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事业或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网络商户、脱贫人口等创业人员。
政策标准:最高额度为30万元,最长期限3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责任单位(股室):新乡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股
联系电话:5618552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
政策标准:小微企业创业贷款最高为400万元,期限最长2年,政府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责任单位(股室):新乡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创业服务股
联系电话:5618552
(三)一次性开业补贴
适用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一次性5000元。
责任单位(股室):新乡县就业创业服务中心就业服务股
联系电话:5085036
三、在降低社保费率方面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适用对象:我县失业保险参保单位。
补贴标准:根据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有关政策的通知》(豫人社办〔2024〕47号)文件规定,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底。
责任单位(股室):县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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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适用对象:我县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补贴标准: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做好2025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4〕146号)文件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全市各参保单位继续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下调20%的政策。
责任单位(股室):县社保中心综合业务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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