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来源: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时间:2025-07-03 浏览量:83

新办〔2024〕6号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9日



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24〕14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委、市委的对文化旅游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统筹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提高我县文化软实力和文化影响力。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正确处理文物保护、文物管理和文物利用之间的关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文物对文化高地建设和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完善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四条 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研究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全县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广播电视领域事业、产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 推进全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县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宣传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拟订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县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推进旅游惠民、推动文化惠民工程实施;负责全县广播电视领域事业发展,组织实施相关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六)指导、推进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等规划全县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査、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

(十)指导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推荐申报、规划、管理、保护、监督工作;组织全县文物资源调查,申报全国、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全县大遗址保护、古建筑保护维修、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文物保护项目,负责全县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工作。负责推动完善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工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抢救、征集等工作;负责全县区域内重点项目建设中的文物抢救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科技、信息化工作规划,组织实施重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拟订全县文物资源管理利用规划,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放利用及文创产品的研发推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文物单位的开放管理、保护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管理、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地区的文物交流与合作。

(十二)负责全县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负责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

(十三)负责对全县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全县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督管理、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四)负责推进全县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组织拟订全县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县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全县“智慧广电”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五)指导、管理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指导我县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推动中原文化走出去;开展广播电视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

(十六)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新乡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六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档案、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电子政务及网站管理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等工作。负责部门预算、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全县文化广电和旅游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二)政策法规股。负责拟订全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发展;起草旅游业管理制度草案并监督实施;研究全县旅游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法制审核有关工作。贯彻执行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大案要案督办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推动整合组建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负责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提案、议案的答复工作。规划、指导全县重点及基层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

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和文化艺术品市场进行监管;对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协调动漫和网络游戏市场监管;对电子游戏机在生产、进口、经营环节进行内容监管;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旅行社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导游员、领队人员的管理工作;监管全县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县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统一受理(办理)送达行政许可事项,催办督办有关行政事项办理进度,联络并协调相关股室及部门许可事项报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县性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全县广播电视节目的创作生产,监管、审查全县广播电视节目;指导、监管全县重大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创作生产和播出;指导全县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县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承担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执行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承担全县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审查县内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对外合拍电视剧(含动画片)的内容;指导、调控县内电视剧的播出;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全县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对电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进行管理;承担节目应急处置等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并实施监督;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户户通”、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工程。承担相关扶贫工作。组织开展广播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走出去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节目进口、收录和管理工作。

拟订全县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和科技工程项目攻关;负责广播电视技术质量监督,指导广播电视技术计量检测和技术成果应用转化等工作;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闻媒体新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拟订全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推进全县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拟订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广播电视有线、无线传输设施和电台、电视台等重点单位安全保护工作。

(三)文化和旅游股。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范;承担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推动工作;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艺术创作和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我县水准及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相关门类艺术、各相关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县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査、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路线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体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国内的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县国内旅游营销推广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国内文化和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活动;做好文化和旅游品牌体系建设;协调全县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城合作,做好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市场开发战略与交流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文化和旅游整体形象在境外的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管理全县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全县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大型推广与交流活动;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指导我县驻外旅游办事机构的业务工作。

拟订全县文化、旅游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重大文化及相关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推进对外文化贸易。负责全县动漫和网络游戏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和会展交易。拟订全县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组织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县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指导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拟定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工作;建立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组织开展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组织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四)文物股。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发展规划;编报全县文物保护专项经费年度计划及监管经费使用;负责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负责指导全县博物馆、纪念馆建设、业务、宣传及开放工作;指导相关文创产品的研发与推广;负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文物系统职工培训;拟订全县文物保护和文物资源保护利用规划;指导全县文物单位做好开放、管理、利用工作,促进文旅融合;负责文物工作理论与政策研究;组织指导、协调相关文物保护单位的研究及宣传工作;负责全县文物资源调査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推荐申报、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全县文物信息化、数据库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对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拟定全县文物科技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基础应用防护性保护研究工作;组织协调全县文物对外交流和外宣工作。拟订全县文物保护规划,负责全县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全县文物考古工作;负责考古发掘和文物保护相关资质的申报;组织协调全县区域内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检查全县文物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各种文物犯罪活动;组织文物普法工作。

第七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4名。

第八条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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