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5-0001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5年08月06日
成文时间:
2025年08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5〕22号关于原阳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的处罚决定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5-08-06 浏览量:4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5〕22号

原阳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05C2X7C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东高村

负责人:娄广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共有汽油加油机2台,加油枪2把,储罐1个,其中1台加油机和1把加油枪正常使用,配套建设有一套油气回收装置。我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河南公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进行现场检测。2025年6月1日,河南公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原阳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专项监督性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公检字[2025]第0880号),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的要求。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至你单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四张(共4页);2025年6月1日,河南公用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原阳县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四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专项监督性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公检字[2025]第0880号)一份(共11页);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一张(共1页)、《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公检字[2025]第0880号)送达回证一份(共1页);2025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事实。

2.2025年5月27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2025年5月27日,你单位提供加油站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表及环保备案公告复印件一份(共4页)、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及回执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情况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2025年5月27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6月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5〕1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2025年6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油气回收装置已恢复正常使用。

2025年7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2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5年7月1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5〕22号)后,2025年7月18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我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立即联系加油机生产厂家对油气回收装置进行维修,维修后又联系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直至加油机气液比数据检测合格。请求贵局对行政处罚予以减免。申请减免的理由:主动减轻危害结果;经营困难,濒临倒闭状态。我单位深刻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裁量等级: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3.管理类别: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4.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6.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20000+(200000-20000)×[(1/5)²+(1²+1²+1²+1²+1²)/(5²×5)]×50%=27200,裁量金额为27200元。

经复核,你单位能够立即主动整改,恢复油气回收装置正常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中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20%处罚。最终裁量金额为21760元(27200-27200×20%=2176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壹仟柒佰陆拾元整(2176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6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