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26〕7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6-07-16 浏览量:
一、政策制定背景
该办法依据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豫退役军人组办〔2020〕15号文件制定,替代2009年旧版救助办法,适配新乡县经济发展水平,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合法权益。
二、核心保障对象
覆盖5类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群体: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类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涉核人员,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仍按原渠道保障。
三、核心保障待遇
就医优待:定点医院享受“四优先”服务,鼓励医院减免相关医疗服务费。
参保代缴: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全额承担。
分级医疗补助:医保报销后剩余合规费用按分类比例补助,年度上限均为5500元;旧伤复发的残疾军人相关医疗费用100%补助。
四、便民配套服务
新乡县已落地优抚对象“一站式”医疗结算服务,在签约的医院住院可直接完成医保报销与优抚补助同步结算,无需垫资、多头跑腿。
五、资金与监管
资金来源涵盖各级专项补助、县级财政预算、社会捐助等,严禁截留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将被取消资格并追回款项。
解读机关:新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系电话:0373-565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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