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城市管理局:拆除商户私设“斜坡”,清理文明“绊脚石”
来源:城乡管理中心 时间:2023-03-29 浏览量:
根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斜坡、台阶,影响市容和道路交通安全”。私设路沿坡是一种典型的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行为,部分商户为图便利,擅自在店前设置斜坡,方便车辆上下人行道。但这种行为既容易轧坏路沿石、破坏城市道路,又影响道路整体景观,还存在安全隐患。在雨季时也容易致使雨水无法顺利排出,导致路面大量积水。
为持续巩固深化城市管理系统“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要求,以城管队伍能力作风建设的不断提升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3月28日,新乡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对文昌路的违规路沿坡进行强制拆除。
专题谋划部署
3月28日一早,新乡县城市管理局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违规私设斜坡拆除工作,党组书记、局长王学磊要求,要对辖区内各主次干道私设斜坡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为城市道路“减负”,还路于民。
党组带队指挥
新乡县城市管理局出动铲车1辆,执法人员13名,由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黎伟和执法大队大队长郜波带队,对文昌路便道上的违规斜坡进行了强制拆除。
有序有力开展
整治过程中,铲车将路沿石水泥斜坡进行拆除,拆除后,执法人员动用车辆及时将拆除后的水泥块等垃圾清理完毕。同时,还向沿路商户开展宣传引导,讲解相关规定,要求商户自觉爱护人行道设施,维护城市环境,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做到“还路于民”
经过一天的辛苦作业,此次行动共拆除违规路沿坡20余处,清运石块垃圾2车,道路面貌得到了极大的改观。
下一步,新乡县城市管理局会将此项工作列入常态化管理,加大对私自浇筑斜坡和损坏路沿石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呼吁广大临街商户及居民,不要擅自设置斜坡,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和设施,共同营造文明、和谐、舒适的市容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