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26〕7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6-07-16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26年6月29日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
新乡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和《河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豫退役军人组办〔2020〕15号),切实落实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遵循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四)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六)分类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对象为:
(一)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涉核人员。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仍按原渠道进行。
第四条 部分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途径是:
(一)医疗费优惠减免;
(二)基本医疗救助;
(三)医疗补助;
(四)大病医疗救助;
(五)社会救助。
第二章 医疗费优惠和减免
第五条 凡符合享受医疗保障的部分优抚对象,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新乡县优抚对象住院介绍信》到定点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院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三章 基本医疗救助
第六条 帮助符合条件的部分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交款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帮助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
第七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保障范围的对象因病住院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后,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以下办法给予医疗补助:
(一)烈士遗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8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50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500元;
(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按7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500元;
(四)残疾军人因原伤残伤口复发,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关报销制度规定的医疗费(含住院和门诊),按100%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八条 补助程序:
(一)转递。凡因病住院经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优抚对象,持优抚对象有效证件,将《医疗救助审批表》送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审核并计算出应报销数额并报送县财政局。
(三)补助。县财政局对所报凭证审核并及时拨款。
(四)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将补助款项发给本人。
因特殊情况未经医疗保险程序的,应凭医院正规发票按规定补助。
第五章 大病医疗救助
第九条 对患有癌症、肾功能衰竭、白血病、脑溢血等大病的部分优抚对象,经过以上救助仍有困难的,每年年底再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补助标准为:
(一)烈士遗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不超过500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不超过4000元;
(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不超过3000元;
第六章 拓宽社会救助渠道
第十条 对经多方救助仍有困难的,可给予城乡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县、乡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可与优抚对象结对帮扶,多渠道解决“医疗难”问题。
第七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核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部分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对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在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加强资金监管,决不允许截留、挪用、贪污医疗补助资金。一经发现,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刑事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运作,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套取医疗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阅读:
新政办〔2026〕7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新政办〔2026〕7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图解
新政办〔2026〕7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音频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