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01-0201-2026-000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成文时间:
2026年07月16日
有效性:
有效

新政办〔2026〕7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6-07-16 浏览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26年6月29日县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9日

新乡县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49号)和《河南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豫退役军人组办〔2020〕15号),切实落实优抚政策,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部分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遵循的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四)政府补助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五)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六)分类保障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障对象为:

(一)凡享受定期抚恤补助金的在乡复员军人;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五)参战涉核人员。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仍按原渠道进行。

第四条  部分优抚对象医疗救助的途径是:

(一)医疗费优惠减免;

(二)基本医疗救助;

(三)医疗补助;

(四)大病医疗救助;

(五)社会救助。

第二章  医疗费优惠和减免

第五条  凡符合享受医疗保障的部分优抚对象,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新乡县优抚对象住院介绍信》到定点医院就医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支持、鼓励和引导医院自愿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

第三章   基本医疗救助

第六条  帮助符合条件的部分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交款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帮助缴纳。

第四章  医疗补助

第七条  凡列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保障范围的对象因病住院的,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后,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以下办法给予医疗补助:

(一)烈士遗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8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50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75%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500元;

(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七至十级在乡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涉核退役人员,按70%的比例予以补助,每人全年补助累计不超过5500元;

(四)残疾军人因原伤残伤口复发,发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有关报销制度规定的医疗费(含住院和门诊),按100%的比例予以补助。

第八条  补助程序:

(一)转递。凡因病住院经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优抚对象,持优抚对象有效证件,将《医疗救助审批表》送至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规定审核并计算出应报销数额并报送县财政局。

(三)补助。县财政局对所报凭证审核并及时拨款。

(四)发放。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及时将补助款项发给本人。

因特殊情况未经医疗保险程序的,应凭医院正规发票按规定补助。

第五章  大病医疗救助

第九条  对患有癌症、肾功能衰竭、白血病、脑溢血等大病的部分优抚对象,经过以上救助仍有困难的,每年年底再给予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补助标准为:

(一)烈士遗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不超过5000元;

(二)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不超过4000元;

(三)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不超过3000元;

第六章  拓宽社会救助渠道

第十条  对经多方救助仍有困难的,可给予城乡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等。县、乡镇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可与优抚对象结对帮扶,多渠道解决“医疗难”问题。

第七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核拨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专项资金;

(二)县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部分优抚对象医疗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加强对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在解决优抚对象“医疗难”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加强资金监管,决不允许截留、挪用、贪污医疗补助资金。一经发现,要按照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给予刑事责任追究。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规范运作,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套取医疗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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