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1301-2026-0001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09日
成文时间:
2026年02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6〕6号新乡县城投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2-09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6号

新乡县城投环境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M1U7C3D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商务中心1号楼12层1209号

法定代表人:陈海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运营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负责人王民利将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在线监测设备氨氮分析仪和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分别插入两个塑料纯净水瓶中进行采样。经调查,你单位采取篡改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将案件移送新乡县公安局。2025年10月25日,新乡县公安局出具《新乡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新县公(治)不立字〔2025〕64号,认为该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决定不予立案。依据《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的规定,2025年11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实施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向负责人王民利核实2025年3月25日发现的你单位出水在线监测设备氨氮分析仪和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分别插入两个塑料纯净水瓶中进行采样的情况,王民利确认情况属实。单位在2025年3月25日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2025年3月25日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废水日排放量为4678.007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新乡县城投环境水务有限公司篡改监测数据,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卷宗一份(共210页);2025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九张(共9页),调取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2025年3月25日废水在线监测系统日统计表一份(共1页);2025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2. 2025年11月12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一份(共1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一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鉴于我局现场检查时,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我局不再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将对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2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1月1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2号)后,在法定期限内,

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

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

3.水日排放量:10吨以下(一般排位单位)/2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1;

4.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

5.企业规模: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7.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本案案情,不涉及排污超标状况裁量因素。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1,3,2,1,1,1],处罚金额(X):

X=100000+(1000000-100000)×[(5/5)²+(3²+1²+3²+2²+1²+1²+1²)/(5²×7)]×50%=616857,最终裁量金额为616857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篡改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拾壹万陆仟捌佰伍拾柒元整(616857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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