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0721环罚决字〔2026〕22号新乡市华晖塑业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7-08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22号
新乡市华晖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9L1R714N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朗公庙镇赵堤村村委会东北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张鹏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发现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相关手续,2026年3月24日,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对你单位生产车间进行巡查,发现疑似有生产迹象,随即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建成1台电加热平台、1台电烘箱、2台自动浇注机,废气治理设施“集气罩+负压管道收集+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未安装,你单位正在对设备进行生产调试,电烘箱内有7桶原料正在加热,电加热平台正在预热,现场有3块耐磨筛板成品堆放在车间内。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你单位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为“塑料制品业292”,年产量为8吨,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单位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前应办理排污登记表,但你单位进行生产调试前未填报排污登记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告知你单位负责人张鹏辉立即改正上述问题,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并在5个工作日内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前不得排放污染物。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针对上述问题对你单位进行核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止生产调试,废气处理设施未安装,仍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6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六张(共6页);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三张(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违法事实。
2. 2026年3月24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2026年3月24日,你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一份(共12页),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评手续审批情况以及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
4. 2026年4月3日,你单位提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份(共2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4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6〕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安装废气处理设施并填报排污登记表,未填报排污登记表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2026年4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6月12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1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6年6月12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19号)后,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未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3;
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项目建设情况: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
4.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超过限期改正时间: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5,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0+(50000-0)×[(3/5)²+(1²+5²+1²+1²+1²+1²)/(5²×6)]×50%=14000,裁量金额为14000元,最终裁量金额为14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