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G0C320-1301-2026-0005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县生态环境分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6年08月06日
成文时间:
2026年08月06日
有效性:
有效

豫0721环罚决字〔2026〕23号新乡市安驰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时间:2026-08-06 浏览量: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21环罚决字〔2026〕23号

新乡市安驰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EEX5A53X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小冀镇香港路与富兴路交叉口西北角1号

法定代表人:李转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5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5月25日,我局接到移动源交办新乡市安驰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涉嫌存在环境违法问题,20265月26日,执法人员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营业,执法人员现场在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调取单位车辆检验监控视频、检测信息及出具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报告》,发现202656、57单位对号牌为豫GQ71V3、豫GG323J、豫GJ366S三双排气筒汽油车进行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Y型双探头取样管的其中一根取样管未连接至排气分析仪,未按照《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AAA.3.2.1和附录D中D3.3.4“对独立工作的双排气管车辆应采用Y型取样管的对称双探头同时取样,应保证两分取样管内的样气同时到达总取样管”的要求进行检测,仍对上述3辆车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410700592605061502410015、410700592605061637320020、410700592605071446130009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单位车辆检验收明细及收据,单位对号牌为豫GQ71V3号牌豫GG323J号牌豫GJ366S三油车收取检测费共计456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6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共3页)、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共1页)、现场检查照片九张(共9页),调取你单位车辆检测监控视频一份、《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三份(共3页);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两份(共10页);《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瞬态工况法)》(GB 18285-2018)一份(共6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

2. 2026年5月26日,你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两份(共2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地址确认书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被询问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接受法律文书地址。

3. 2026年5月26日,你单位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共1页)、车辆收入明细及收据复印件一份(共3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机动车检测服务费收取情况。

4. 2026年5月26日,你单位提供2026年4月、5月工资表一份(共1页),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5. 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两份(共2页)。证明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5月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721环责改字〔2026〕6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对号牌为豫GQ71V3、豫GG323J、豫GJ366S 三辆机动车召回重新检测。

2026年6月15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检验报告,号牌豫GQ71V3、号牌豫GG323J两辆汽油车已召回复检;2026年7月10日,号牌豫GJ366S汽油车完成复检,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7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7月14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21环罚告字〔2026〕21号)后,2026年7月17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称:“一是本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无主观故意牟利行为;二是企业初创持续亏损,无能力承担高额罚款;三是第一时间全面停产整改,主动消除违法危害后果,主动联系3台涉事车辆车主,免费重新规范检测,积极消除本次违规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你单位自愿全额上缴违法所得456元。恳请酌情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

4.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处罚金额(X):

X=100000+(500000-100000)×[(1/5)2+(12+12+12+12)/(52×4)]×50%=116000,裁量金额为116000元。

经复核,鉴于你单位能够及时对案涉3台机动车进行召回、复检,积极完成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采纳,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从轻处罚情形以及“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在裁量基准确定的罚款金额基础上从轻处罚,最终裁量金额为1000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 给予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 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陆元整(456元,检测费)。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缴纳方式:1.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扫描缴款二维码直接缴纳;2.到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规财科(304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将罚款缴纳至新乡市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财政账户(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款项缴清后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通过以上两种方式缴纳罚款后,将缴款凭证送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新乡县分局法规信访股(424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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