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关于加强水资源税管理的实施办法
(建议稿)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7〕44号)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地税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依法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取用水进行计量。地税部门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计量核定结果依法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 除农业生产用水外,水资源税按季征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取用水量进行计量,每季度末前完成季度计量或核定,纳税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一式三份),加盖水量核定专用章后,向纳税人出具一份,向地税部门传递一份,留存一份。
《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应明确纳税人的取用水许可情况、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量等信息,并通过“河南省水资源税信息管理平台”上传录入相关数据。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对比。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四条 部分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水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准确计量取用水量和出具《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的,每季度末前将此部分纳税人的核定结果汇总制作《非正常水资源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汇总表》,加盖水量核定专用章后将信息传递给地税部门。
第五条 地税部门要强化征管措施,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足额征收税款,出现人为原因多征、少征、不征情形,造成税款秩序混乱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要及时将水资源税征收情况传递给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建立水利、地税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加强信息交换,促进协作征收。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对纳税人取用水量进行计量或核定,出现人为原因多核、少核、不核情形,造成纳税秩序混乱的,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地税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税管理,开展保护水资源专项行动,坚决取缔无证取水企事业单位,严厉打击违法采水行为。
第九条 县住建局应于每年1月底前划定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并及时传递给水利、地税部门。
第十条 水利、地税部门要牵头加大水资源税征收相关政策宣传,充分宣传开征意义、政策规定,营造严格保护水资源、依法征收水资源税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公、检、法部门和财政局要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严厉打击违法采水,保护水资源,协助地税部门依法征税,维护税收秩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