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固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古固寨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古固寨镇 时间:2018-09-13 浏览量:4

  各行政村、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古固寨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古固寨镇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3日

古固寨镇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编制目的

  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新乡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镇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管理

2.1应急指挥机构

  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参照《古固寨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职责分工

  镇农办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配合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各成员单位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疫情监视

  对全镇养猪场实行专人负责排查工作,每日三次上报镇农办排查及消毒结果,由镇农办进行汇总上报。

3.2疫情报告与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等情况,应及时向本辖区内畜牧兽医部门报告。镇畜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疫情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I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特别重大(I级)疫情

  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重大(II级)疫情

  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较大(III级)疫情

  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暫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较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县农牧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牧局报告。

  5.应急处置

5.1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疫情确诊后,县农牧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辆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

  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封锁

  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应急预备队配合县农牧局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镇应急预备队和县农牧局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辜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4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5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条件保障

  镇农办要报请镇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要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古固寨镇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

  组 长:范晓哲 镇党委副书记 镇长

  副组长:杨荣华 镇党委副书记 人大主席

  姚 辉 镇党委委员 武装部长

  李 蒙 镇党委副书记

  牛晓沛 镇纪委书记

  高黎伟 镇党委委员 副镇长

  张 梅 镇党委委员

  张国栋 副镇长

  牛洪涛 副镇长

  雍锦福 镇主任科员

  文秀智 镇主任科员

  冯金江 镇副主任科员

  李吉民 镇农业发展办主任

  石恩山 镇派出所所长

  成 员:姬彦平 镇党政办主任

  樊保玉 镇农办主任

  王振生 镇环保所所长

  赵 琦 镇城管所所长

  李 明 镇道路办主任

  魏 军 镇武装部副部长

  王胜根 镇安监办主任

  张希儒 镇食安办工作人员

  牛国伟 史屯村村委会主任

  于法付 于庄村村委会主任

  曹运一 小屯村村委会主任

  孔庆伟 三王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张成军 王连屯村村委会主任

  崔树民 崔井村村委会主任

  苑苗旺 后辛庄村村委会主任

  崔中廷 前辛庄村村委会主任

  李五安 小古固寨村村委会主任

  张保人 南张庄村村委会主任

  冷本旭 冷庄村村委会主任

  贾俊福 南辛庄村村委会主任

  孟清律 南街村村委会主任

  刘纪华 中街村村委会主任

  李法和 北街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姚辉兼任,并成立古固寨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备队,成员如下:

  队 长:樊保玉

  成 员:单文良 王增军 赵 琦 宋 杰

  谢 辉 李培龙 李培亮 李伍明

  魏增喜 吴士园 孔现景 崔增印

  王明凤 靳守斌 李 智 于永政

  宋 新 曹保会 崔兴胜 冷万齐

  郑永锋 李武国 刘方民 张德刚

  韩启文 王 平

  消毒车辆司机:王增军 13837390110

  铲 车 司 机:孔凡计 15903099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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