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县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新办〔2018〕4号)要求,经乡党委、政府同意,2018年3月至6月全乡村“两委”将进行集中换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要意义
村“两委”换届选举,是全乡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良好契机。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推进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做好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圆满完成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面把握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安排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选优配强符合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的村“两委”领导班子为重点,贯彻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基本方略,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着力提高选人质量、规范换届程序、确保风清气正,着力选出好班子、绘就好蓝图、换出好面貌,为我乡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基本原则。村“两委”换届选举按照先村党组织,后村民委员会顺序统筹进行。重点把握好以下原则:。旗帜鲜明地加强党对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发挥好党组织政治优势和把关作用,始终掌握主导权。明确选人标准,拓宽选人视野,严格候选人资格审查把关。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和换届选举法律法规,严格落实各项法定程序。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民主意识,珍惜和维护自身权利,积极有序参与选举,保障参与面,落实参与权,提高参选率。始终坚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严厉查处打击拉票贿选、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选举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三)总体安排。全乡村“两委”换届工作于3月至6月进行。3月份集中做好动员部署、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宣传培训、届满审计、后进村整顿等换届准备工作;4-5月份做好依法选举阶段工作,4月15日前完成村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5月底前完成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6月份进行工作移交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着力选优配强村“两委”班子
(一)选优配强基层带头人。围绕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坚持政治素质好、群众反映好,带富能力强、治村能力强的“双好双强”标准,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新提名党组织书记要选配年富力强党员,促进队伍年轻化。拓宽选人视野,鼓励复员退伍军人、回乡大中专毕业生、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农村致富带头人、乡村医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前离岗或退休干部职工参加竞选。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从本村产生,对本村没有合适人选的,经县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可从县、乡党政机关党员干部中选派村党组织书记,并鼓励参加换届选举。
(二)优化村“两委”班子结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两委”班子成员职数,村“两委”班子成员一般为4至7人,具体职数根据村人口规模和工作任务确定(县财政承担核定班子成员的工作报酬,超出人员的工作报酬由村承担)。大力推行村“两委”正职“一肩挑”,鼓励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当选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支持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比例要高于上届。进一步改善村“两委”班子结构,注重村“两委”成员的年轻化和知识化,进一步提高村“两委”成员中35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比例。坚持和完善村民委员会妇女委员专职专选制度,提倡将村妇联主席依法依规选进村委员会班子,原则上村民委员会女性成员不低于1名,村“两委”班子中女性正职和委员的比例比上届有所提高。
(三)从严把握候选人资格条件。把好村“两委”成员政治关、素质关,教育引导党员群众把符合要求的优秀人才选进村“两委”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确定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1.被判处管制及以上刑罚,正在执行或执行完毕未满5年的;2.涉黑涉恶受处理的;3.正被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且基本事实清楚的;4.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未满的;5.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6.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蛊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7.选举前,不作出竞职承诺、创业承诺、辞职承诺的;8.换届期间直接或间接拉票贿选和干扰破坏选举,被有关部门查证基本属实的;9.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纪委(监察委)、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人、受贿人名单的;10.担任村“两委”干部期间,长期外出不能在村正常工作,或由于身体及年龄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等其他不宜提名的情形。各村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细化并提出村“两委”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和不宜确定为候选人的“负面清单”,并写进选举办法,严格执行。乡党委对候选人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候选人和其他确有必要的候选人人选,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信访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复审。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劝其退出;对于本人不退出的,村党支部成员由乡党委取消参选资格、村委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参选资格。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也要进行资格审查,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村党支部成员候选人由乡党委宣布当选无效,村委成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当选无效,把不符合要求的人员挡在竞选程序之外,着力提高人选质量。
(四)坚持“以事选人”导向。换届选举前乡党委要全面开展村干部任期履职考评,公开考评结果,接受党员群众监督。要把换届工作作为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脱贫攻坚的重要契机,指导各村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和具体任务,形成以事选人的良好导向。
四、依法依规组织村“两委”换届选举
(一)全力做好村党组织换届选举。根据我乡实际,结合“两推一选”制度,村级党组织候选人初步人选要在乡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村党员推荐和乡党委推荐、考察、资格条件审查的情况,由村党组织研究,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报乡党委审批。村党组织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须报县换届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列为候选人人选,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候选人资格。选举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选举投票结束后,须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及时将选举结果报乡党委审批,并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二)扎实推进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应在村党组织领导下进行。重点把握好以下环节:1.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要通过引导,确保将村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将第一书记、村党组织成员和党员村民代表推选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2.制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民选举委员会应依法拟订具体的选举办法,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党委审核把关后,公布实施。3.做好选民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开展选民资格确认、审核、登记和公告,确保不漏登、不错登、不重登。对外出的选民,应提前告知选举安排。4.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差额确定候选人人选。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各多1至2名。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做好候选人资格审查,经三分之二以上的选举委员会成员投票同意后,报乡党委审查、考察,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主任人选须报县级换届领导小组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讨论,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另行推荐候选人。5.组织投票选举。选举采取大会集中统一投票或设立中心会场辅之若干分会场分别投票等形式。采取选举大会投票形式的可设置流动票箱,但应严格控制和规范使用。进一步规范委托投票、代写选票,实行候选人现场回避,确保整个选举依法、公正、规范、有序。各村都要保留选举大会视频资料,由乡政府统一保管。
(三)精心开展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照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程序,推选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职数一般为3至5人,成员应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依法办事能力,其中至少有1人具备财会、管理知识。提倡由非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担任主任,原则上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主任。倡导本村负责纪检工作的村党组织委员通过法定程序,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
(四)有序完成换届选举其他工作。村“两委”换届选举结束后,要及时依法选举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及时健全村共青团、妇联等配套组织,倡导村配套组织负责人由村“两委”成员兼任。乡党委要指导、监督村新老班子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健全规范村“两委”班子成员档案管理,参照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档案标准执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民委员会主任档案由县委组织部直接管理,其他成员档案由乡党委统一管理。关心和爱护离岗离职的村干部,做好卸任人员的思想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及时开展新一届村干部、村民代表的培训工作。建立完善村“两委”班子、干部的考核管理制度,强化精准考核。
五、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
(一)深入开展难点村集中整治。在换届选举工作全面推开前,县、乡党委、政府要集中排查治理矛盾和问题突出多发村,充分发挥政法、公安、民政、司法、信访、宗教等职能部门作用,针对不同村情社情,找准问题症结、分类施治。对软弱涣散、村级管理混乱、矛盾纠纷突出的,要理清问题、化解矛盾、完善落实制度。对确属“村霸”、涉黑涉恶的村干部,在换届前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黑恶势力通过威胁、贿赂、利诱等方式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坚决依法打击。
(二)大力加强换届法纪教育。严格执行纪律要求,坚持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换届前,各乡广泛开展村“两委”换届法纪教育,全面推行乡党委对候选人个别约谈或集体谈话制度,参与换届的竞选人员对纪律知晓率要达到100%,乡党委与候选人谈心谈话要达到100%。
(三)严格规范候选人竞职行为。全面落实“全程签字”制度,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候选人提名、公布选举结果等关键环节全程签字,有条件的地方可拍摄制作影像资料。全面实行“三项承诺”制度,选举前组织候选人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作出竞职承诺,就任期工作目标和举措设想作出创业承诺,就当选后出现违法违纪或履职不到位作出辞职承诺,并分别签订承诺书。通过公开候选人基本情况、“三项承诺”书、统一组织候选人与党员群众见面等做法,引导候选人以合法正当方式参选。邀请党员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督察员,开展全方位监督,保障换届选举平稳顺利进行。
(四)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严格落实中央扫黑除恶的部署要求,把查处和打击违纪违法行为作为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的重点来抓,发现一起,严查一起,通报一起,形成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要畅通信息渠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方便群众举报反映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部门要严格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拉票贿选行为,特别是违规发放电子红包、电子礼品等隐蔽贿选行为,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紧盯不放、一查到底。对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违反党纪政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选举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终止其资格;对伪造选举文件、篡改选举结果或者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碍党员群众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干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确保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六、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和落实领导责任制。乡党委成立换届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统筹抓好换届工作,由乡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驻村指导组要认真履行具体责任,摸准吃透村情民意,严把资格条件,引导党员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组织部门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强组织指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指导和监督;宣传部门要牢牢把握舆论导向,搞好政策法规宣传;纪检、信访、司法、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
(二)强化对选举工作的指导督查。乡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督促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班子成员带领包村干部全程指导换届选举工作,确保整个换届选举健康有序进行。要加强换届选举业务培训,做到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全覆盖。
(三)及时进行选情监测和分析工作。换届选举期间要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党员群众思想动态,及时研究分析选情,增强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广泛听取党员、村民代表、群众对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每个村都要建立选情台帐,做到基本情况清、党员群众思想状况清、村“两委”班子状况清、影响换届选举因素清、村“两委”换届经验教训清。
(四)妥善做好信访稳定工作。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工作电话,提供咨询服务。对有关换届选举的来信来访,要及时调查核实,妥善加以解决。对反映属实或基本属实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解决;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要本着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进行完善;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的,要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认可;对听信谣传、上当受骗的,要及时予以揭露,澄清事实,消除误解。建立健全村“两委”换届选举重大事件、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制度,全面掌握选举动态,及时稳妥处置。选情复杂、竞争激烈的地方,要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对换届期间突发事件的防范、掌控和处理。要发挥律师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村“两委”换届选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党员群众依法反映自身诉求。
(五)加强对选举工作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平台作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换届选举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方法步骤等,采取印发公告、明白纸等形式,大力宣传换届选举政策要求和法律法规,组织引导党员群众积极参与。加强对换届选举网络舆情的监管和引导,密切关注换届选举敏感话题或不实报道,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营造换届选举的良好氛围。
(六)加大对选举工作的执纪问责力度。建立健全换届选举工作责任追究制,凡是对换届选举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处理问题不及时的,带来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凡弄虚作假、信访举报多、拉票贿选严重、换届风气不正、监督查处不力、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对有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出现不符合资格条件人员当选,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